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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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判决书展示 北京博捷微客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甲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2-04
北京博捷微客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甲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612刑初700号裁判日期:2019.04.11案由:刑事正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61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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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化名)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辩护词 2020-02-04
丁某甲(化名)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丁某甲的委托以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与陈俊杰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丁某甲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意见和材料。基于这种职责我认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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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化名)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一审辩护词 2020-02-04
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相关事实涉及的法律认定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一、公诉机关应当补充提交福建中证司法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