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丁某甲(化名)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辩护词 |
| 更新时间:2020-02-04 |
丁某甲(化名)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丁某甲的委托以及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与陈俊杰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丁某甲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意见和材料。基于这种职责我认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1. 被告人丁某甲明知被害人报案后未逃离犯罪现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是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都自愿做了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认罪态度良好。 3. 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害人在自己本身有男友的情况下,在晚间与其前男友丁某甲吃饭,并用自己的手机播放了有大量色情情节的影片,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4.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与一般的强制猥亵罪有所区别,被害人与被告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比较痴情一时冲动,为挽回爱情实施了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行为,案发时并不属于公共场所,在被害人及时制止后立刻停止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被害人并未受伤,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5. 案发后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一直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被害人虽没有明确谅解被告人,但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第一次询问的笔录中,其陈述其只是希望对丁某甲有所教训,对其拘留几天,同时在举证阶段在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发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6. 被告人丁某甲,是南通XX学院的在校学生,刚刚走向社会,平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且已通过了审前评估,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丁某甲予以最大幅度从轻处罚,建议贵院判处被告人丁某甲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辩护人:陈俊杰 任文建 2020年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