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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化名)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0-02-04
 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在相关事实涉及的法律认定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公诉机关应当补充提交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系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或由该部门授权而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证据。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本罪定案中的关键检验应当由省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得到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授权的部门完成。

辩护人注意到,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最末两页,提供了该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颁证机关是福建省司法厅,在“鉴定业务范围”一栏,也仅仅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并无更多内容,也没有涉及该机构是否取得了省级公安机关的授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找到了千里之外位于福建的鉴定机构,自然有一定道理,辩护人也相信公安机关审慎、严谨的工作态度,不去无端评判鉴定机构的资质,但是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应当补充该方面的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本案被告人犯罪手段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肯请人民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有13人,辩护人注意到,本案被告人年纪较轻,大多学历较低,作为老板李某甲也仅有26岁,高中一年级文化。根据所有被告人的供述,他们提供的能够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的解析地址来源都是靠自己在网上简单搜索取得的,他们只是把在网上可以搜索下载取得的解析地址写入了自己的APP。而非自主开发的。简单地说,一帮头脑简单的年轻人自以为是的把网上的涉嫌违法的信息收集、归纳了,变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正因为他们学历不高,所以他们没有能力自主开发入侵软件,也正因为他们学历不高,也就没有能觉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显然,同样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相比较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人要小得多。只要有效净化互联网环境,他们也就失去了犯罪的可能性。

所以,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准确评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给予从轻量刑。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坦白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卷证据19页至第18页显示,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271307分至1940分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来广营派出所作为证人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询问,侦查机关对其出示了《询问通知书》及《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如实回答了侦查机关的问题。

第三卷文书卷第46页显示,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2812:10签收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发的拘留证,并于2018292:30被送至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进行羁押。而第四卷证据119页至第25页显示,2018291007分被告人李某甲才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了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

以上证据显示,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先于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作为证人被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此外,被告人李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协助侦查机关辨认出另一犯罪嫌疑人刘宏威,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愿意接受法院的罚金,同时会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被告人应当缴纳罚金的义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接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人身危险小,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能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予以量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辩护人:陈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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