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
进口越南毛燕与食用燕窝的合规通关指引:从海关监管视角看企业应对之道 2025-06-16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高端滋补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燕窝尤其是原产于东南亚的毛燕和深加工燕窝产品,成为我国进口食品市场中的“香饽饽”。其中,越南燕窝因地理优势和品质提升,逐渐成为国内贸易商的重点采购对象。但毛燕及其制品的进口并非寻常食品贸易,它涉及一整套严格的海关监管体系。本文将从海关监管视角,梳理进口越南毛燕及食用燕窝的主要监管要求,并就企业实务操作中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作简要分析。一、准入前提:境外
-
简析海运提单的地位与用途 2025-06-16
一、定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二、内容:提单通常包含以下关键信息:当事人信息: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承运人(Car
-
以案释法:货运代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025-06-16
一、案情简介2001年1月,某省经贸厅组织沙特商品展销会,指定A货代负责物流、省进出口集团为报关代理。A货代提取参展企业之一的某商贸公司521件货物并投保(被保险人为省进出口集团),委托B货代办理自上海至吉达段运输。A货代将海上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交给商贸公司,提单发货人为省进出口集团公司、收货人为沙特展览公司。货物到港后某商贸公司发现107件丢失(商贸公司称损失17万元)。此后,因商贸公司拒付A
-
以案释法:货代企业代理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责任认定 2025-06-16
一、案情简介2005年8月,原告佛某公司委托被告一利某货代公司运输两批出口韩国的T恤衫(总价值41,346美元),根据被告一利某公司的通知向被告二新某货代公司汇付了相关费用,被告二新某公司给原告开具了发票。被告一利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两套已装船提单,两套提单均为被告三百某航运公司的格式提单。货物到港后无单放货,导致原告结汇失败。 原告佛某公司诉称,三被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利用没有任何保障的非法提
-
简析高档手表进境的走私犯罪风险 2025-06-16
一、案例分享潘某想买百达翡丽手表,得知陈某有低价渠道,便以低于市场价数十万元,从其手中购得一块百达翡丽PP7118手表。陈某售卖的品牌手表及梵克雅宝手链等,均由“水客”从境外人肉私带入境,他按每件商品数千元的标准支付对方报酬。交易时,陈某未隐瞒手表来源,潘某虽知情,却因低价诱惑仍选择购买。不久,陈某被海关查获,潘某也被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陈某、潘某提起公诉。法院查明,
-
以案释法:货代企业垫付费用的追偿问题 2025-06-16
一、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8日,被告深圳乐某通国际货代公司委托原告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马士基公司预订集装箱舱位。被告在订舱单中承诺货物信息真实,并承担因瞒报导致的责任。在集装箱进入码头后,海关查验发现箱内装有走私香烟,遂扣押集装箱。原告通知被告货物被查扣,要求其联系货主处理并取回集装箱,被告次日回复已联系货主。后集装箱被拆箱。12月8日,原告委托中公某司办理退箱,约定操作费30000元。后原
-
以案释法:国际海运无单放货责任承担与货物损失赔偿范围计算 2025-06-16
一、案情简介2017年5月,原告(青岛某花生制品公司)将一票货物交予德迅货代代办运输事宜,德迅货代代理被告某集运公司(具备无船承运人资格)签发了该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货物于同年6月24日抵港,但7月18日被提离堆场,7月20日空箱返回。原告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及发货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并已向被告的代理德迅货代支付运费(被告确认收到)。但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被私自拆箱、放货,未被交付
-
走进厦门:加强交流,共促合规 —— 陈俊杰律师走访三家企业 2025-06-11
2025年5月28日至29日,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俊杰律师赴厦门走访调研,先后到访厦门汉印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宝麦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企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并就法律事务,特别是海关与贸易合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业探讨。深入企业一线,了解真实需求三家企业分别代表了打印设备制造、航运代理服务以及高端智能制造等行业领域。陈俊杰律师通过实地
-
陈俊杰律师参加"江苏——泰国投资推介活动(南通)" 2025-06-11
2025年6月5日下午,由江苏省贸促会、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南通市商务局(南通市贸促会)主办,江苏省国际商会、南通国际商会、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联合承办的“江苏——泰国投资推介活动(南通)”在南通成功举办。陈俊杰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代表出席活动。本次活动聚焦泰国投资专场,旨在为江苏企业提供泰国投资政策、法律环境及金融支持的全方位解析,帮助企业把握"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东南亚投资机遇。来自
-
以案释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无罪 2025-06-11
一、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A公司在进口棉服等27票货物过程中,经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同意,公司负责进口业务的职员于某未向海关申报运费,逃避海关监管。经计核,A公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795904.9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