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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运代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5-06-16

一、案情简介

20011月,某省经贸厅组织沙特商品展销会,指定A货代负责物流、省进出口集团为报关代理。A货代提取参展企业之一的某商贸公司521件货物并投保(被保险人为省进出口集团),委托B货代办理自上海至吉达段运输。A货代将海上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交给商贸公司,提单发货人为省进出口集团公司、收货人为沙特展览公司。货物到港后某商贸公司发现107件丢失(商贸公司称损失17万元)。此后,因商贸公司拒付A货代垫付运费4.28万元,A货代遂起诉其要求支付运费。商贸公司辩称从未与A货代签订运输合同也从未参加上述沙特的展销会,法院经质证调查后认为双方构成事实货物联运合同关系,A货代胜诉。

2003年,商贸公司起诉A货代索赔货损17万元,法院追加B货代为第三人。一审认定A货代作为代理有过错,判赔货损17万元及经济损失2.57万元,B货代不承担责任;二审维持,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二、裁判评析

(一)原告是否是A货代的委托方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我们发现,实际委托被告办理运输手续的是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而不是原告,被告是在接受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的指示行事。被告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委托人才是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实际上,本案原告是委托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代理出口,而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委托被告办理运输事宜。

虽然与A货代签订委托合同的是省进出口集团公司,但该合同约定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外单位的货物的费用由A货代自己找当事人收取。商贸公司与A货代又没有何直接的合同及委托书,商贸公司的货物是交给A货代办理运输的。这样,既可以说是商贸公司与A货代直接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并事实已经履行;也可以说是商贸公司与A货代都是遵照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指示或根据约定行事,双方并无直接合约关系。但我们注意到在本案双方关于运费的另一诉讼中的认定“双方存在货物运输关系并认为构成货物联运合同民事行为”。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关系的主要依据。由于在A货代向商贸公司主张运费的诉讼中确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A货代推脱责任的机会就很小了,但这并不是说双方有委托关系,受托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下面会详细论述。

(二)货代是否应当承担损失的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中有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身份。

首先,以代理人身份开展业务时,国际货运代理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费、包装费,甚至关税,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时,其责任应当适用民法中代理的规定,即在其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由于此时国际货运代理并非运输合同的主体,则不应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在履行代理职责时有过失。对国际货运代理代为委托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只要国际货运代理在选择时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一般也不承担责任。

其次,国际货运代理以当事人身份开展业务是指在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货主委托办理货物报关储运等事项后,用自己的设施设备发运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包括包装、积载、储存以及运输等等义务的,在对该事项的履行行为中,其身份就是当事人。2.国际货运代理从事多式联运经营业务或无船承运人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对其本身或其委托的其他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负责。

区别国际货运代理身份的标准主要有:1、国际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是承运人的运输单证如提单;2、国际货运代理向货主收取的是全程运费还是代垫运费和其他费用后再向货主收取;3、在合同中对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国际货运代理没有签发自己的提单,只是赚取代理费用,其身份应当是代理人而非当事人。

具体到本案,A货代未签发自己的提单并为货主代垫运费,应当是代理人身份。A货代在是代理人的情况下从事出口代理业务,其代理责任以委托人授权范围为限,在完成了委托事项之后,其代理责任即告终止。对于在交付提单之后发生的损失应当由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本案中,由于实际海上承运人向发货人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说明其在收到货物上船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如果在卸港发现货损货差,应当认为该损害发生在国际海上运输区段,应当适用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所以,本案中A货代的身份是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不应当承担损失,即损害赔偿的规定。即使A货代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应当享受《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

三、风险提示

(一)从事货运代理业务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作为货代公司,在从事每一票业务前都应当明确自己在该业务中的身份,如果作为代理人就必须注意: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而在产生争议后,界定某些行为是否客户委托,需要有证据。很多当事人在业务中没有这样的意识,往往口头委托或者委托书非常不规范。例如,在向客户主张代垫的运费和保险费的时候,客户可以说自己并没有委托你代垫以及并没有委托你去投保等理由赖掉这笔费用。更有甚者如果客户只书面委托报关,货代公司却主动为其委托第三方装卸,由于积载不当导致货损,本来货代公司在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之后可以代理身份抗辩不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没有客户的书面委托或追认,将可能使自己承担货损的风险。货代公司此时应当注意:1、尽可能获取委托人的书面委托,2、严格按照委托事项行事不要随便做约定事项之外的事。

(二)认清谁是自己的委托人并直接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货代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运输业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委托人之外另有货主的情况。例如在本案中,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与A货代签订的委托合同但合同中却约定运费代理费找商贸公司收取。这样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外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没有得到该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明显是无效的条款。A货代却没有再让商贸公司予以确认,导致后来商贸公司耍赖不付运费。照理说货代要么向委托人主张费用要么与付费人签订合同,如果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或搞混乱了,最后可能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