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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国际海运无单放货责任承担与货物损失赔偿范围计算

更新时间:2025-06-16

一、案情简介

20175月,原告(青岛某花生制品公司)将一票货物交予德迅货代代办运输事宜,德迅货代代理被告某集运公司(具备无船承运人资格)签发了该票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货物于同年624日抵港,但718日被提离堆场,720日空箱返回。原告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及发货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并已向被告的代理德迅货代支付运费(被告确认收到)。但货物抵达目的港后被私自拆箱、放货,未被交付给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原告主张被告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赔偿货物损失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德迅货代接受原告的货物,将其装船出运,并代理被告签发了涉案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提单抬头与右下角载明的实际承运人,右下角载明德迅货代作为代理签发提单,该提单格式与被告在中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提单格式相同,被告为该格式提单的使用人,则被告为该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

本案中,根据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原告是涉案货物的生产单位及出口单位,同时原告向被告的提单签发代理人德迅货代订舱,并缴纳了相关运费,实际将货物交付被告运输。《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本案原告作为卖方将货物交予承运人运输,明显符合我国海商法中关于第二种托运人的定义,因此原告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托运人,原被告之间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现其持有涉案货物全套正本提单,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装载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已经空箱返回堆场,重新投入使用或流转;同时涉案货物交付方式为CY/CY,被告负有整箱交付的义务,涉案货物已经被拆箱,被告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基于以上两点均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初步证明了被告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同时,被告未举证证明货物仍然处于其控制之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托运人和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本案货物的交易方式为CNF吉达,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价格,不包括保险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可以认定报关单记载的价值系涉案货物的货值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利息损失是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赔偿的利息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三、案件总结

(一)法律依据:货物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货物损失的赔偿额计算方式分为两类:

1.货物灭失:按实际价值计算,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成本价)保险费 运费(CIF价格);

2.货物损坏:按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修复费用计算,二者择低适用。

(二)赔偿范围:承运人责任的常见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承运人需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

1.装卸操作不当:如野蛮装卸导致货物跌落、碰撞;

2.积载错误:货物堆存不合理引发串味、挤压损坏;

3.货物短少:因过失导致数量或重量不足;

4.运输管货疏忽:未及时通风、控温致货物腐烂;

5.不合理绕航:擅自变更航线导致货物受损。

例外情形:若货损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特性或托运人过错导致,承运人可免责。

(三)赔偿限额与特殊约定

1.法定赔偿限额:

(1)若未约定货物价值,承运人可援引《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按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2 SDR计算,以较高者为准;

(2)集装箱货物若未注明内装件数,则按一箱=一件计算。

2.约定优先:托运人若在提单中声明货物价值及性质,承运人需按声明金额赔偿。例如,货主申报货物价值为200万元并载于提单,即使法定限额仅100万元,承运人仍需按200万元赔偿。

(四)关键证据链的构建

主张货损赔偿需提供完整证据,包括:

1.运输合同或提单:证明承运关系及货物交付状态;

2.货损检验报告:由独立检验机构出具,载明损失程度及原因;

3.价值证明文件: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保险合同等;

4.费用减免凭证:如运费支付记录,用于扣除少付费用。

(五)实务建议

1.明确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货物价值及赔偿规则;

2.及时保全证据:货损发生后立即拍照、视频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验

3.关注法律动态:未来《海商法》修订可能调整赔偿标准,需提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