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CONSTRUCTION

业务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动态
  • 走私案件中,自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认罪,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2025-12-26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意味着,自首的构成需要两个基本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中又翻供,否认罪行;此后,在法院审理前又重新认罪,恢复供述原有的事实内容。那么,这种情形下,还能否认

  • 走私案件中“零口供”也能起诉吗? 2025-12-26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口供一直是关键证据之一。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不开口”“零口供”就可以“全身而退”,甚至认为只要“死扛”,案件就无法起诉。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误区。什么是“零口供”?所谓“零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不承认走私行为,不作有罪供述,甚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始终保持沉默、不认罪。在很多走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采取“零口供”策略,尤其是单位犯罪、职业型走私团

  • 单位走私案件中,谁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岗位要小心! 2025-12-26

    在当前严厉的海关监管环境下,单位走私案件频频出现。不少企业高管、财务、报关、外贸人员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公司涉嫌走私,谁会被追责?”“我只是打工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老板指示的,员工要负责吗?”今天,我们就带你彻底搞清楚:单位走私案件中,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单位走私罪,重点打击“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除判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

  • 走私案件中,前后供述不一致就是“翻供”吗? 2025-12-26

    在走私案件中,有一个极其常见的现象——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口供前后出现不一致。很多人会问:“我早期说了有罪,后来又说无罪,这是不是翻供?”“前后口供不一致,会被法院认定为翻供、从重处罚吗?”“还能挽救吗?”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讲:走私案件中,前后口供不一致,究竟是不是‘翻供’?一、什么是“翻供”?首先,“翻供”指的是:嫌疑人、被告人撤回原有口供,推翻早期认罪或其他不

  • 走私案件也能判无罪?这几种情形值得了解 2025-12-26

    在许多人的固有印象中,“走私”几乎与“犯罪”划上了等号。但在司法实践中,走私案件被判无罪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对于企业、货代公司、外贸从业人员而言,了解走私案件可能被判无罪的情形,不仅关乎合规风险防控,更是守住“自由身”的底线。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走私案件被判无罪的常见情形。一、行为不符合走私犯罪构成要件走私犯罪有严格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常见的两类无罪情形是:1. 主观上缺乏“明知”走私犯罪多属于故意犯

  • 企业必读!进出口报检五大“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违法 2025-12-26

    在国际贸易中,法定检验商品的报检,是确保货物合规进出口的关键环节。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存在漏报检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通过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五大常见漏报检情形,帮助企业提前规避风险。一、商品编码归类错误,误导报检案例回顾:某公司进口一批木粉,申报编码为4405000000,但海关核查发现,应归类为1211905099,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因归

  • 走私案件中,口供到底有多重要? 2025-12-26

    在刑事案件中,“口供”一直都是极其重要的证据,尤其是在走私犯罪中,口供的地位更是尤为特殊。很多当事人、家属甚至部分律师在面对走私案件时,都容易忽视或误解口供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走私犯罪中,口供到底有多重要?一、走私案件,为什么“口供”是核心?走私案件与普通财产类犯罪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走私的“犯罪行为”常常隐藏在合法的贸易、物流、通关等环节中,表面看不出问题。换句话说,海关监管下的单证、报

  • 稀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永磁材料管制要求 2025-12-26

    1.相关合金、靶材中稀土成分有无具体要求?对于合金、靶材等物项,管制范围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以下列产品为例:①规格为“钆12%,镁70%,镍6%,钕4%,锌3%,其余为铝、锰、铁成分组成的合金”的“镁合金”,属于管制物项“钆镁合金”范围;②规格为“铝70%-90%,镁1%,钪1%”的“铝合金粉”,属于管制物项“钪铝合金”范围;③规格为“镍

  • 物流消息因系统限制过期而查询无果,货代是否需担责? 2025-12-26

    一、案情简介某乙公司(货代)与某甲公司(跨境物流商)均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业者,双方于2022年11月开始就跨境运输业务进行合作,模式为某甲公司定期将跨境运输运费标准、赔付标准发送双方业务人员微信聊天群。某乙公司通过货拉拉将货物运送至某甲公司指定地点。某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将货物拼箱,办理报关出运手续,并运送至某乙公司指定的美国亚马逊仓库。在此过程中,某甲公司将货物信息上传至UPS或FEDEX官网进

  • 以案释法之货代索赔权与价值认定的双重突破 2025-12-26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长期通过QQ群沟通业务合作。2021年1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800个手机LCD屏幕(总重46KG,申报价值1.6万美元)运至法国并清关。甲公司在QQ群发送货物发票文件,注明不退税报关,乙公司确认后,甲公司支付运费2981元。后因乙公司操作失误,货物误发至其法国代理仓库且下落不明。甲公司索赔货物损失74,550元,但乙公司仅同意按运费三倍赔偿,并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