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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自动投案后反复翻供,最后又认罪,还能认定为自首吗?

更新时间:2025-12-26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意味着,自首的构成需要两个基本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中又翻供,否认罪行;此后,在法院审理前又重新认罪,恢复供述原有的事实内容。那么,这种情形下,还能否认定为自首?

根据现行法律适用标准,该问题已有明确答案。

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翻供”对自首认定的影响:

第一,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如果中途出现翻供行为,即否认犯罪事实、不再配合调查,原则上将导致自首资格的丧失。因为“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持续性条件,不能只在最初阶段满足就视为成立。

第二,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能够重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依法应当恢复自首认定。这里所说的“如实供述”,应当是指重新供述的内容真实、具体,与客观证据相符,且具备主动性,而非迫于证据压力的被动承认。

该解释的立法逻辑在于:虽然行为人有一度翻供的行为,但只要其在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前主动认错,仍体现了悔罪意愿和配合态度,具备从宽处罚的价值基础。

因此,在走私案件中,行为人即使一度翻供,但只要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能够再次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律上仍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