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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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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0-02-07

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 请 人:任文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联系方式:13962751125,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凤凰文化广场32层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2018712日,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刑事拘留,同年811日被南通海关缉私分局监视居住,926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通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2018年1126日,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王某甲妻子魏美祯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甲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我于20181128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于同日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阅卷,现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向检查机关申请对王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南通海关缉私分局【通关缉诉字(201821号】起诉意见书所指控及本案17卷证据材料相佐证: 1、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涉嫌参与走私柴油651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420208.63元;2、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受雇于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听从犯罪嫌疑人林某指令,作为林某团伙走私柴油的联络人辅助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负责押运江船前往长江口水域与海船进行接头、监督柴油过驳并计量;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量刑标准在3-10年之间,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本案属于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情节。经辩护人阅卷及会见中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无任何前科劣迹,现已具结悔过,结合本案涉嫌的罪名是非暴力犯罪,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采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另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主犯),【通关缉诉字(201821号】起诉意见书指控其组织指挥走私柴油11091.85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890104.5元。已于20181124日被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从犯)无论从犯罪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及社会危险性上相较犯罪嫌疑人林某都存在较大差距,以上情况还请贵院予以考虑。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其家属魏美祯愿意依法为其交纳保证金,请贵院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任文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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