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陈俊杰、任文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的辩护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文化广场B座32层,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8 1461 7578 13962751125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 月12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家属XXX的委托,本所陈俊杰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可提供的保证人是XXX ,身份系犯罪嫌疑的母亲,或者按贵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97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并无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本案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据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本人陈述,其通过QQ群购买手机号码用于注册淘宝账号,进行销售,其本人并不知晓购买者购买账号的具体用途,且与购买者并不认识,事先并无通谋。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丁某甲大学刚刚毕业,涉世不深,无犯罪前科,而购买淘宝个人账户的购买者往往将这些账户用于淘宝刷单提升店铺信用及店铺引流,结合其获利程度及金额也与诈骗行为的获利程度难以吻合,综上犯罪嫌疑人丁某甲并无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也并非实施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帮助犯。 二、本案系非暴力型犯罪,其本人还未毕业,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若对其取保候审其自愿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综上,恳请贵院办案人员考虑上述因素,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崇川区公安分局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陈俊杰、任文建 律师 2020年1月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