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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来了!海外代购肖邦、Prada等奢侈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却免予刑事处罚 |
| 更新时间:2020-11-28 |
判决来了!海外代购肖邦、Prada等奢侈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编者按:入境货物、物品需要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因未申报行为侵犯海关监管秩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海外代购的高利润,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海外代购业务,但很多代购人为了赚取利润对偷逃关税抱有侥幸心理。因此获刑的人不在少数,近日上海三中院发布的走私刑事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中的朴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中被告人朴某某却被定罪免刑,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朴某某从韩国济州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X光机检查,海关关员发现被告人朴某某携带的一只银色行李箱内有可疑阴影,遂开箱进行检查,从中查获“Chopard”(肖邦)牌手表2块、“Chopard”(肖邦)牌项链1条、“AP”牌手表表盒1个。 随后,海关关员要求被告人朴某某将其随身携带的粉色手提包和黑色背包放入X光机进行检查,在发现可疑阴影后,海关关员在上述黑色背包内查获“AP”牌手表表盒1个和发票9张。经进一步检查,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朴某某的左右手腕上分别发现“AP”牌手表各1块,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朴某某带至侦查机关后,经对其随身携带的“Prada”(普拉达)牌粉色手提包进一步检查,从中查获“Prada”(普拉达)牌包1个、“S.FERRAG”(菲拉格慕)牌皮带2条、“S.FERRAG”(菲拉格慕)牌丝巾1条。经讯问,被告人朴某某供述上述被查获的物品系其在韩国济州购买后带至中国境内。经机场海关计核,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3427.4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未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款40万余元,偷逃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品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朴某某所携带的走私物品均系其在韩国购买后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本案与其他走私案件中代购及用以牟利等行为有所区别。根据目前掌握的海关对走私奢侈品案件的处理精神,不具有导游、航空公司职员等特殊身份的,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的,不能证明有走私牟利目的,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综上,根据被告人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代购型走私犯罪辩护要点提炼 1、刑事政策 目前海关对走私奢侈品案件的处理精神,不具有导游、航空公司职员等特殊身份的,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的,不能证明有走私牟利目的,以行政处罚为主,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2、代购商品用于自用或赠送亲友不具有牟利为目的。 3、法院审理时会通过多种途径认定涉嫌走私者是否构成走私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①根据涉嫌走私者的从业经历,判断其对于海关监管政策是否具有认知 ②根据涉嫌走私者的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等书证,判断其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目的,行为认知等。 ③是否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结语 总之,海外代购人必须注意带入境内的物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同时还应注意补缴税款的问题,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