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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别人的身份顶替上了大学 应该用刑法去惩戒

更新时间:2020-07-03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2009年的“罗彩霞案”、2016年的“王娜娜案”、再到2020年的“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高考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底线被一再挑战,公众们在网络上表达着强烈的愤慨


从民法角度 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

从民法责任判定,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被害人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之前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三起“高考冒名顶替案件”,冒名者付出的代价很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费5万元;在“罗彩霞案”中,罗彩霞与被告达成和解,获赔4.5万元;王娜娜,则未对冒名顶替者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应该出手,制定相应罪名,遏制住高考顶替的势头

民法的调整作用太小了,社会效果不明显,没有能够遏制住一而再、再而三的冒名顶替事件。现行刑法在冒名顶替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刑罚,为了保持高考 作为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选拔机制,应该制定相应条款,比如组织、策划、参与冒名顶替上学罪等罪责,惩罚那些想通过歪门邪道获得学历的人员,惩戒对象应该包括策划组织者、操作者及受益者。这样我们普通民众的权益才能受到保障,真正让普通民众家庭能够通过考试获得上升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