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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功案例:走私成品油主犯变从犯,十年以上变四年 |
| 更新时间:2025-12-29 |
在走私成品油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常以“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人员众多、团伙作案”为由,对涉案人以“主犯”重判。尤其在多名投资人共同参与的案件中,一旦被认定为“主犯”,刑期往往以两位数起步。 然而,在陈俊杰律师团队最新办理的一起“植某走私成品油案”中,原本被缉私部门认定为主犯、拟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植某,最终在律师团队的有效辩护下,被检察机关采纳为“从犯”,法院最终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实现了从重到轻、从主犯到从犯的重大转变,彰显了专业刑辩团队在走私案件中“以案说法、以法驳罪”的实战能力。 一、案件背景:投资人即主犯? 植某系某成品油走私网络的7名投资人之一,案件案发后,相关涉案人员先后被缉私部门控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团队介入案件。办案单位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将植某列为“走私成品油犯罪集团的主犯”,理由是其为“主要出资人”,建议检察机关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 二、辩护策略:厘清出资与主从,打破“事实推定” 团队在阅卷与会见中迅速识别出辩点核心:“投资人”≠“主犯”,即便存在出资,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主导犯罪。律师团队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实准备和有力辩护: 1. 剖析层级关系,厘清组织结构 团队通过对侦查材料中的聊天记录、资金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比对,梳理整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操作流程,指出植某在整个走私行为中并未参与操作、指挥和日常管理,更无证据表明其具有“策划、组织、指挥”行为,其在本案中仅起到“财务出资”角色,明显属于“非主导地位”。 2. 强化“从属地位”证据,打破主犯标签 通过系统梳理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团队援引《刑法》有关主从犯的司法解释,并引用历年同类案件中法院适用“从犯量刑”的公开判例,进一步强化“从属地位”认定的说理基础。 3. 提出类案参照,推动“认定转型” 律师团队提交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书,特别指出:在多人参与、分工明确的团伙走私案件中,司法实践已逐步突破“出资即主犯”的刻板逻辑,转向“以实际作用划分责任”的实质主义标准。这些类案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重视,并对“定性建议”作出调整。 三、案件结果:主犯转从犯,十年变四年 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后,起诉书中将植某由“主犯”调整为“从犯”,并建议法院在4-6年之间量刑。 最终,法院审理阶段完全采纳检方意见和律师的补充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植某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现了从“十年以上”的起点量刑,降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边界。 四、专业总结:走私案件中,“定性比定量更关键” 此案再次印证,在走私成品油案件中,定性决定出路,分工决定命运。出资人是否为主犯,关键不在“出资比例”,而在是否具有主导作用。刑事辩护的真正价值,往往就在于从纷繁的证据中抽丝剥茧、厘清责任边界、推动司法机关从重向轻、从误判向公正转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