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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醉驾袭警者获刑一年半 |
| 更新时间:2021-03-21 |
南通首例醉驾袭警者获刑一年半男子谢某凌晨醉驾“漂移”撞墙,血检时还殴打民警。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江苏宣判的首例醉驾袭警罪案。 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在十天前。3月3日凌晨1时许,醉酒驾驶的谢某在南通客运汽车东站附近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辖区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值班警力迅速赶到现场。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警务人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己的行为,谢某某也十分后悔。 此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袭警罪罪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