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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货拉拉事件 |
| 更新时间:2021-03-21 |
律师眼中的货拉拉事件3月3日,长沙警方通报了“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的详细情况,司机周某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批准逮捕。通报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是过失。何为过失?刑法中将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过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从警方公布的案情来看,司机周某春在为乘客车某某提供搬家服务的这一过程中,司机希望通过为乘客提供搬运及卸车服务来收取服务费,但均被拒绝。为节约时间,司机通过APP抢接下一单业务,并更改了行车路线。乘客对司机的偏航提出质疑,司机起先未予理会,后用恶劣语气表示不满;在乘客再次提出质疑并要求停车时,司机未予理会。司机在看到乘客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没有紧急停车,通过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了双闪。 若要认定司机过失致人死亡,那么需要确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跳窗之间有因果关系。司机偏航、语气恶劣以及不理人的行为有不妥之处,尤其当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一个态度恶劣的司机拉着女乘客偏航,又不解释原因,使乘客产生误会也是人之常情。从通报来看,未发现车辆大幅度摇摆、频繁变道等行驶轨迹异常情况,乘客的衣裤未发现撕扯破解开线痕迹,体表未发现搏斗抵抗伤,说明司机是在正常驾驶,其行为并未对乘客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和乘客跳窗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乘客将身体探出窗外更多的可能是因为误会采取的过激行为,而非是受到现实、紧迫的危险而逃生。 另外有人认为,司机在看到乘客的行为后为什么不紧急刹车呢?有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正常行车过程中,除非遇到突发、紧急的情况,紧急刹车是大忌。在本案中,司机肯定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在乘客将身体探出车窗外的情况下,司机如若紧急刹车,乘客极有可能就被甩了出去,我认为已经没有比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更加适合的做法了。司机已经尽自己最大可能履行了救助义务,虽然没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也不应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如果警方通报的情况是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的话,我个人认为司机是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当然,案件是否会出现新的情况而反转我们不得而知,只能继续蹲一个后续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