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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海关认证体系下的关务与贸易合规业务之二

更新时间:2021-02-01

实务研究 | 海关认证体系下的关务与贸易合规业务之二

不同的企业对合规业务的认知是不一样的。现有状况下,一般有需求的企业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资委所属企业及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2018年1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要求所属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同时该指引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参照执行,这些企业中主要业务涉及到进出口的,有迫切进行关务与贸易合规管理的需求。


第二类是外资企业主要是美资、德资等大型进出口企业。《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该法一是有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禁止个人与商业机构为获得或维持业务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二是有会计条款(Accounting Provisions)要求发行人实施某些财务记录与内控要求,并禁止个人与公司故意伪造发行人的账簿与记录,或者规避或不实施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欧洲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这就迫使在中国的这些企业实施合规管理,如果主营业务涉及进出口的话,同样有关务和贸易合规的需求。他们谋求的是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关系。


第三类是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这类企业在之前因为不重视合规管理,想着遇到事时,找关系处理就行。但是真正遇到事时,没有能通过一定的关系搞定,在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后,痛定思痛,走上进出口业务合规管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