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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南通市 用工企业在疫情期间支付工资的操作方法

更新时间:2020-02-14


编者按:受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全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各顾问单位纷纷咨询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陈俊杰律师团队参照南通市人社局的通知整理了的工资支付说明,供各顾问单位参考。



支付工资参考表格




备注:

1 . 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府另有通知的, 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 . 南通市区、启东市、海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 0 2 0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 8 . 5 ;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 8 3 0 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 6 . 5 元。

4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 不得超过三十天。



相关法律依据



1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进行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