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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车低报价格,是走私吗?最高检这份文件给了明确答案(下)

更新时间:2026-02-06

(接上篇)

四、低报价格的“主观故意”,不是靠感觉

接下来是这份文件最关键的部分——主观故意的认定

指导意见第六条,列举了四类可以认定为故意低报价格的情形,比如:

伪造、分拆合同;

通过第三方、地下钱庄支付货款;

账目、聊天记录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

供述、证言相互印证。

注意一个词:“综合证据认定”。不是看到一个行为,就直接扣“故意”的帽子。


五、这些情形,可以推定有故意,但不是绝对

第七条,文件又讲了“推定故意”的几种情形,比如:

以前因低报价格被处罚过;

因被查处换地方继续做;

本身有海关、国际贸易专业背景。

但文件后面紧跟了一句话,非常重要:“但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这句话,给辩护留出了空间。换句话说——推定不是定罪,更不是免证


六、这类情况,不宜直接按走私处理

第八条,是整份文件里最具“降维打击”意义的一条。

文件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在报关单上没有完整填写成交价格,但在随附单据中如实列明了各项实际费用,不宜直接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而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形式瑕疵,不当然等于刑事犯罪


七、结语:平行进口车案件,拼的不是态度,是证据和规则

最后,最高检明确提出:办理涉平行进口车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慎用刑罚。

这对办案机关是提醒,对当事人和律师,更是一条明确的指引。

低报价格,不等于必然走私;

有争议的完税价格,不等于可以直接定罪;

主观故意,必须建立在扎实证据之上。

刑事案件,从来不是“看起来像”,而是证据能不能闭合,逻辑能不能成立。

这,才是这份指导意见真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