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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车低报价格,是走私吗?最高检这份文件给了明确答案(上)

更新时间:2026-02-06

很多人一提到平行进口车,第一反应就是一句话:低报价格 = 走私普通货物罪

但我要提醒一句——这句话,在刑事案件里,并不永远成立。

202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专门就“涉走私平行进口车刑事案件”印发了一份指导意见,高检四厅〔2021〕13号。这份文件的核心目的只有一个: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防止把行政违法一股脑儿刑事化。

今天,我就结合这份文件,和大家系统讲清楚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什么情形才构成低报价格走私;

第二,完税价格到底怎么算;

第三,主观故意,怎么认定,怎么抗辩。


一、不是所有低报价格,都是走私犯罪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讲得很清楚:

只有在行为人“故意”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申报,并且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

第一,故意;

第二,低于成交价格;

第三,偷逃税款达到入罪标准。

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直接上刑事。现实中,很多案件的问题就出在——(1)价格低报了,但故意没查清;(2)税款核定了,但完税价格本身就有争议


二、完税价格,不是“你说了算”,也不是“海关一句话就算”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重点放在了完税价格的认定

文件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必须查清进口车商向境外卖方实付、应付的所有费用。

注意,是“查清”,不是“推定”。

完税价格包括三大块: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运抵我国境内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3.保险费。

但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恰恰是一个词——加价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贸款、帽款、冒款。

指导意见说得非常明确:只要是为了完成交易、实际支付给境外卖方的加价款,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但问题是——这个钱,到底是“卖方价款”,还是“中介服务费”?


三、“中间人”还是“卖方”,不能只看合同名称

这是这份指导意见非常重要、也非常“接地气”的一个突破点。

文件明确指出:不能只看合同上写的是“中介”“代理”“服务费”,就认定不计入完税价格。

要看什么?

三个实质性标准

第一,钱是不是他实际垫付的;

第二,货物在交付前,风险由谁承担;

第三,不付这笔钱,交易还能不能完成。

如果这个所谓的“中间人”:自己出钱;承担风险;拿到车辆所有权,那法律上,他就是卖方,不是代理人。进口车商付给他的费用,不叫佣金,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这对辩护来说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完税价格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充分展开的辩点,而不是“海关核定了就完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