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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甲走私案:进境快件、跨境电商背景下,主从犯怎么认?

更新时间:2026-02-06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在办案中非常典型、也是这两年最常见的走私模式——利用“进境快件”和“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普通货物案

这个案子里,闵某甲听说倒卖奶粉赚钱,就开始帮境外卖家找国内买家,通过中间商赚差价。为了逃税,他们用了两套方法——一套是“进境快件”,一套是“跨境电商”

怎么操作的?很简单但很危险:

国内人员提供一批虚构的收货人信息;

境外供货商把奶粉拆成小包,以“个人邮寄进境”的名义寄进来;

到货后再在国内分发、销售。

后来又通过“跨境电商”模式,把本应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保健品伪装成“个人消费”,用更低的税率清关。

四年下来,两段业务共偷逃税超过640万元。

但判决里最关键的不是偷逃税额,而是——主从犯怎么认?

为什么?

因为这种利用网络平台、快件渠道的走私模式,犯罪链条特别长,跨境、跨区域,每个人只做一环,很容易出现“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争议。

法院给了三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原则,对办案、辩护都很有价值:

第一,看“谁搭的台”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链条往往不是国内货主搭建的。

仓储、拆分、发货、伪造报关身份……这些关键环节,都是境外供货商、海外电商平台在主导。

也就是说:

走私的“犯意”不是国内货主提起的;

决定如何规避监管的,也不是国内货主;

直接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报关行为,是境外链条在实施。

因此,在整体犯罪中,境外供货商、电商平台才是主犯。而国内货主、国内分发人员,只属于执行部分流程的从犯。

第二,看各自在全部案子中的量级

走私罪是一个以数额来衡量罪责的犯罪。

法院怎么分析的?不是看你这个“国内货主”自己造成多少税损,而是:

你在整个走私网络中的货量占比高不高?

你参与的部分与整个犯罪规模相比是什么位置?

在本案中,国内货主的偷逃税额只占境外供货商总量中的一小部分。如果把他们都认定成主犯,就会出现:

参与一小部分的人和主导全部犯罪的人处罚几乎差不多,这明显不公平,也不利于打击海外源头。

第三,看量刑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强调:国内人员参与程度低、专业性弱、社会危害性较轻——不区分主从犯,会拉平所有人的刑罚,不合理,也不符合刑法谦抑原则

根据这些标准,法院最终认定:

闵某甲:起次要作用,从犯;

闵某乙:起辅助作用,从犯。

两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