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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奢侈品案,如何通过“从犯”辩护实现轻判? |
| 更新时间:2026-01-29 |
同样是走私,为什么有人判三年五年,有人却能几个月就出来? 在走私犯罪中,是“亲力亲为”还是“委托他人”,往往决定了你是主犯还是从犯。 一、案情回顾: 屡教不改的“老手”栽了!张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为了降低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他将目光投向了境外采购的奢侈品衣物。 2019年至2024年间,张某在明知支付的“进口费用”根本不足以缴纳正常税款的情况下,依然委托所谓的“通关团伙”将货物运入境。这些团伙手段隐蔽,通过夹藏、低报价格(低报幅度达30%)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经查,张某的公司共走私奢侈品货物722件,案值高达367.7万元,偷逃税款共计62.37万元。更糟糕的是,张某此前就有走私犯罪的前科。按照常理,数额巨大+累犯(或有前科),这不仅意味着牢狱之灾,更可能面临从重处罚,甚至连缓刑的机会都微乎其微。 然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出人意料: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什么在案情如此不利的情况下,能争取到如此轻的刑期? 二、核心辩点: 你是“操盘手”还是“下单者”?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主从犯的认定。 在海关走私犯罪中,很多老板存在一个误区:“货是我的,钱是我出的,卖也是我卖的,我肯定是主犯啊!”其实不然。 在法律实务中,主犯与从犯的界限,往往取决于你在“通关环节”的参与程度。 情况一:如果你是主犯(重判风险高) 如果你自己策划如何伪装货物、自己制作虚假报关单、自己联系水客带货,或者你指挥通关团伙具体怎么操作。那么,你就是走私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属于主犯。 后果:对应偷逃税额的法定刑期,该判多少判多少,很难打折。 情况二:如果你是从犯(本案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是货主,但他将货物交给了“通关团伙”。 怎么过关?张某不决定。 走什么路线?张某不参与。 怎么伪造单据?张某不操作。 张某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处于“被动委托”的地位。他只是为了省钱,发出了“把货弄进来”的需求,而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闯关、伪报)是由通关团伙实施的。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某公司、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划重点:委托他人报关(包税),虽然仍构成犯罪,但因为你没有直接实施海关监管现场的欺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被认定为从犯。这一认定,直接将量刑档次拉低了一个级别。 三、多重情节叠加: 虽无缓刑,但获轻判除了“从犯”这一核心情节外,本案还充分利用了其他法定减刑情节: 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其作为单位主管人员自首,单位也视为自首。 全额退赃: 张某不仅退缴了10万元犯罪所得,后续又补缴了52万余元,全额覆盖了偷逃税款。 认罪认罚: 态度良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于缓刑的遗憾: 虽然辩护人争取了缓刑,但法院认为张某“以往因走私犯罪被判处刑罚,未吸取教训”,存在再犯危险,因此不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判决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考虑到羁押折抵刑期,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可重获自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