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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柜里藏东西,你不知道?算走私?

更新时间:2026-01-28

今天我们讲一个在走私案件里非常关键、但很多人都忽略的辩点——夹藏物品不明知,就不能按夹藏物品定罪。这是很多办案人员、甚至不少辩护律师都容易误解的地方。

一、关键观点:定罪必须看“明知”,不是看“货柜里有什么”

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已经写得非常明确:

如果货物里夹藏了其他违法物品,比如禁进口废物、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甚至毒品、枪支——只有行为人“明知”夹藏的存在,才按实际夹藏物定罪。

但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无法察觉、客观上无法发现,就不能因为“货柜里确实有”,就把罪名强加到他头上。

一句话:货柜里是什么不重要,你知不知道才重要。

二、无罪案例:应志敏、陆毅案(最高法公报案例)

这是个非常典型的“夹藏不明知,不得定罪”的案例。

两名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伪报,把固体废物走私进来——这部分,他们该承担的,他们承担。但问题来了:货柜里还夹藏了一些普通货物。控方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继续追加定罪。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不是组织货源的人,不是货主、不是收货人;他们拿的报酬跟夹藏物品的利益无关;夹藏物品体积小、密度大、分散、难以发现,在整个集装箱里几乎不起眼

→ 他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

所以法院的结论很清晰:对夹藏物品,他们不具有明知,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这就是典型的:夹藏部分不明知=不能定罪

三、为什么这个辩点非常重要?

因为很多企业、货代、运输人员,以及仓储、码头工作人员——都可能遇到“夹藏”。如果只凭客观结果认定犯罪,那所有人都危险;但法律明确保护:不能把别人藏的东西算到你头上,除非你知道。

这个辩点,往往是一个案件从“数罪并罚”到“减少罪名”,甚至直接到“部分无罪”的关键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