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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收货、卖货,也算走私? |
| 更新时间:2026-01-28 |
在国内收货、协助卖货,就等于你参与走私了吗? 答案——不是。刑法讲究证据,不讲“想当然”。 一、关键辩点:协助收货 ≠ 参与走私 很多案件里,办案机关看到当事人做了两件事:在国内接收进口货物、协助在国内销售这些货物,就急着下结论:“你这是帮他们走私,你就是共犯!” 但真正的法律逻辑是:这些行为本身,并不必然与走私的通关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协助收货、协助销售,只能说明你参与了国内环节,但不能说明你知道前面有人通过非法方式把货物运进来。 控方要定罪,必须拿出两类证据: 你明知对方在走私 你参与了共同走私行为 没有这两个条件,结论只能是:罪名不能成立。 二、典型案例:许志广案(无罪) 案件里,被告人许某甲做了什么? 收货费用清单的传真 核对国内的收货情况 做货物代理费统计表 协助国内销售 听起来很“接近”走私,但法院说:这些行为只是公司内部的普通工作内容,根本无法证明他知道货物是怎么进来的、也无法证明他知道有人在伪报、偷税或非法通关。 法院明确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某甲主观上有走私故意,也不能证明他客观上参与了走私行为。 结果——无罪。 三、为什么这个辩点对企业员工特别重要? 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国内工作人员只是“打工人”:接传真、做表格、对账、发货…… 这些属于正常业务流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违法细节,就不能把“走私”的罪名强压在他们身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