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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走私同罪? |
| 更新时间:2026-01-28 |
今天讲一个走私案件里非常典型、但被经常“想当然”的误区:委托别人帮你进口货物,对方走私了,你是不是也要一起坐? 法律告诉你:不能这么推!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参与了走私,否则就不能定罪。 一、核心观点:委托 ≠ 共犯 很多企业主最怕一句话:“你把货给他进口,他走私了,你就是共犯。” 但这个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 刑法讲的是——参与了走私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你只是委托进口,至于对方怎么操作、怎么申报、是否偷税、是否低报,控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知道、你参与、你指使、你合谋。 没有这些,不能因为他走私,你就背锅。 二、经典案例:威亚精密模具案 2004年,一家公司要进口两台日本的数控研削成型机,委托代理人王某去负责进口,双方确定一个“全包价”。结果王某被查出低报价格——涉嫌走私。 但问题来了:公诉机关认为公司和王某一起合谋低报,要两家一起追刑事责任。 法院怎么说?一句话打回去: 你给的传真件?证明不了合谋。 《报价单》?证明不了合谋。 《工作表》?证明不了合谋。 证人证言?证明不了合谋。 这些材料最多只能证明:货物是威亚公司用的。而不能证明:威亚公司知道走私、认可走私、指使走私、参与走私。 最后法院认定:委托方——无罪。代理人王某——证据充分,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不能因为使用进口货,就认定你参与走私;不能因为你委托别人,就推定你一定知道对方违法操作。 三、实务中的金句: “控方要证明你参与,而不是你证明自己没参与。”这句话,是很多涉案企业改变命运的分界线。 在走私案件里,最怕的不是事实,而是推定。专业辩护,就是把“推定的罪”重新拉回“依法的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