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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第一手交易,就不能当走私犯 |
| 更新时间:2026-01-28 |
今天跟大家讲一个非常典型、但办案中经常被忽略的辩点:“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不构成走私罪。” 为什么说这是经典辩点?因为很多案件里,侦查机关习惯性地把“买了走私货”直接等同于“走私犯”。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一、核心结论:不是第一手交易,就不是走私犯罪 我国刑法讲得非常清楚:只有“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境的货物,才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换句话说,你必须是第一手买家。如果你是第二手、第三手、第四手……即使你心里明白这是走私来的货,也不够成走私罪。 最多是什么?是行政处罚,是没收,是罚款,不是刑事犯罪。 为什么?因为刑法处罚的是“走私行为”,不是“买二手货”。 二、案例告诉你:证据不够=不能定罪 有一个经典案例——王兵案。法院的原话很硬气:办案机关连“梁先生”是谁都查不清: ——他是怎么把车走私进来的? ——涉案车辆是不是他走私进来的? ——被告人是不是直接从他手里买的? 统统查不明白。你证据都拿不出来,怎么能说行为人是“第一手交易”? 法院一句话:认定王某甲直接向走私人购车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走私罪。 这就是严格依法办案。 三、实务中的关键点:检察院最难证明的,是“第一手” 办案中我们最常做的一件事,就是不断地问: 你们说他买的是走私车,你的链条呢? 走私者是谁? 货物怎样进境? 谁把货给他的? 你手里的证据能证明他们是“第一手交易”吗? 只要这条链断了,案件直接从“犯罪”变成“行政”。量刑空间一下子就天差地别。 四、这个辩点,为什么很多律师没用? 因为表面上这是“走私案件”,但本质上,它考的是:证据链条的合逻辑性。 侦查机关最怕的是什么?不是你否认,而是你逼他证明他证明不了的东西。 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千万不要只在“是不是明知”里打转,真正的突破口是:他是不是第一手买家?这个问题一旦否定,案件立刻失去刑法基础。 五、最后一句话 走私案件最怕“想当然”。 什么叫专业辩护?就是在法律允许的空间里,为你找到那条能改变结局的线。 这条线,很多时候,就藏在:“你到底是不是第一手交易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