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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结构看逃避商检罪: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更新时间:2026-01-28

我们从一个更法理的角度来讲逃避商检罪

要理解这个罪,首先要把握三个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超过要素

第一,它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你有法定义务要报检,但你选择不报、或者造假报检。虽然看起来是“什么都没做”,但本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第二,它是短缩的二行为犯。

一般的二行为犯需要两个步骤构成犯罪:

实施前行为

达成后行为(如销售、使用)

但刑法在这里做了“短缩处理”——只要第一步成立,犯罪就已完成,不需要第二步。

第三,“销售、使用”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

很多人把“销售、使用”理解成客观要件,这会导致错误结论:“没卖,就不是既遂。”

但这里的“销售、使用”,只是行为人对货物用途的主观期待,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并不影响既遂判断。

第四,法益不同,决定罪数不同。

逃避商检保护的是商品质量安全、卫生防疫、国际贸易秩序;走私保护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

两者不是手段与目的关系,也不构成想象竞合,所以当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应当数罪并罚

从刑法结构来看,逃避商检罪并不复杂,但它的隐蔽性强、环节细、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的核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