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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结构看逃避商检罪:一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
| 更新时间:2026-01-28 |
我们从一个更法理的角度来讲逃避商检罪。 要理解这个罪,首先要把握三个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超过要素。 第一,它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你有法定义务要报检,但你选择不报、或者造假报检。虽然看起来是“什么都没做”,但本质上是违反了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第二,它是短缩的二行为犯。 一般的二行为犯需要两个步骤构成犯罪: ①实施前行为 ②达成后行为(如销售、使用) 但刑法在这里做了“短缩处理”——只要第一步成立,犯罪就已完成,不需要第二步。 第三,“销售、使用”不是犯罪的必要条件。 很多人把“销售、使用”理解成客观要件,这会导致错误结论:“没卖,就不是既遂。” 但这里的“销售、使用”,只是行为人对货物用途的主观期待,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并不影响既遂判断。 第四,法益不同,决定罪数不同。 逃避商检保护的是商品质量安全、卫生防疫、国际贸易秩序;走私保护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 两者不是手段与目的关系,也不构成想象竞合,所以当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时,应当数罪并罚。 从刑法结构来看,逃避商检罪并不复杂,但它的隐蔽性强、环节细、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的核心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