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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主观明知的第四类:异常利润与不合理风险——当赚得太多时,风险也在逼近 |
| 更新时间:2026-01-23 |
在刑事辩护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我只是赚了个差价,为什么说我明知?” 这个问题的根子,就在第四类推定主观明知:异常利润与不合理风险。 我们先说一个真实的案子。 某报关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包税”进口服务。报价比正常税负低三成。客户觉得划算,连续合作了十几票货。后来货被查,发现申报价格虚低、产地信息造假。公司负责人辩称:“我只是帮人代办,不知道他们申报内容造假。” 但侦查机关认为,一个从业多年的报关代理,明知正常报关缴税比例、流程、价格水平,却仍然接受明显不合理的报价,并从中赚取远高于行业水平的利润。这属于“应当知道而未尽注意义务”。 结论:主观“明知”成立。换句话说,当你的利润明显异常,侦查机关就会怀疑你不可能“无知”。 司法实践里,这种推定常常出现在三类案件: 第一类:包税价明显低于市场水平。 比如市场税负15%,你能做到8%,除非有合法依据(如特许减免、转口贸易),否则会直接认为:“明知税负不实,仍为他人通关。” 第二类:异常高的回报。 走私案件中,很多“通关费”“返点费”明显超出行业常规。如果一票货正常利润是1000元,而你拿到了5000元、10000元,这类“高利润”被司法机关视为“风险信号”。 第三类:不对等的交易风险。 比如明知货物来源不明,却仍代收货款、代签单、代垫税。侦查机关会认为“你承担了非正常风险,却未提出合理解释。”这种行为通常也被推定为“明知风险而参与”。 很多企业主或货代说:“我做生意不懂法律,我只是图便宜。”但在司法逻辑里,图便宜不是免责理由,而是“你有机会发现问题却选择不查”的表现。 辩护时,我们会特别关注两个核心点: 第一,异常利润是否有合理解释。 例如: 长期客户给予返点; 特定贸易模式(如转口贸易)有特殊税收结构; 汇率差、运输差导致价格偏低。 这些客观因素可以打破“明知推定”。 第二,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你有没有查验文件、问过来源、留存沟通记录? 只要能证明你“曾经核实”,哪怕判断错误,也比“完全不问”要强。 在刑事辩护里,我们常说一句话:“当利润不合理时,风险一定在积累。” 你可以不知道全部细节,但你不能对明显异常视而不见。 司法判断的逻辑是:“理性商人不做亏心事,也不会做离谱事。” 所以,做外贸、做货代、做清关的朋友,别光看利润,也要问一句:“这票货,合不合规?”有时候,这一句问话,就是你和“共犯”之间的防火墙。 ——我是陈俊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走私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