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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主观明知的第三类:链条式参与,也可能被认定“明知” |
| 更新时间:2026-01-23 |
在走私、骗取退税、虚开发票这类案件里,有一种“最让人觉得冤”的情况—— 就是:“我只是链条里的一环,为什么也算‘明知’?” 这类案子,检察官常用一句话定性:“链条式参与 + 互相配合 = 主观明知。” 什么意思? 比如一单进口业务:采购公司决定价格,货代公司负责运输,通关公司申报,代理公司结汇。每个人都说:“我只管自己的环节,别的我不清楚。” 但如果这条链条形成了一个“长期、固定、分工明确”的合作模式,法院往往就会认为:你们之间,不可能毫无通谋。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逻辑被称为:“结构化的共谋”或“链条式共犯推定”。 尤其在走私案件中,哪怕你没有直接签单、报关,只要你的行为与整个操作密切衔接、能明显看出为非法贸易提供便利,那“明知”就很容易被推定。 举个例子:某物流公司连续为某外贸公司清关多批次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单证明显异常,但物流公司仍继续操作。 最终法院认定:“虽未直接申报,但明知货物来源及价格异常,仍提供帮助。” 结论:构成走私共犯。 那问题来了,链条上的参与人,如何打破这种推定? 我们一般会从三点切: 第一,厘清业务边界。 要让法庭明白——你的环节是独立服务,不参与上下游决策。 比如:你只是履行合同、按指令报关,并未实际控制货源或合同条款。 第二,揭示信息不对称。 链条合作不等于“共同犯罪”。很多外贸企业、货代、仓储公司并不掌握全链条信息,特别是中间层,常常“只知道做事,不知道真相”。 这类证据要通过合同、往来邮件、操作流程去证明。 第三,举反常识证据。 比如——你还同时为其他合法企业提供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正常、结算方式合规、周期固定。 这能说明你的操作是“常规业务”,不是“配合走私”。 有时候,一句“他在链条里”,就能让人从证人变被告。所以,链条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让法官相信“关联”不等于“通谋”,“配合”不等于“共犯”。 司法实践里,链条式推定往往是“经验法则”,但经验法则不是证据。 我们要做的,是用细节和证据打破“看起来像”的判断。 ——刑辩的本质,就是把“连坐”拆开。 我是陈俊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走私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