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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推定主观明知的第二类:明显违背商业惯例

更新时间:2026-01-21

在经济犯罪,特别是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洗钱等案件里,
检察机关最爱用的一类“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叫做“明显违背商业惯例”。

什么意思?
就是你干的这件事,
在正常的生意逻辑里,根本不可能这么干。
那法院就会觉得:
——“你不是被骗了,而是明知不对,还参与了。”

举个最典型的例子:
一个企业明明知道一吨货值10万元,
结果账面上申报价只有1万元。
还不是一次,而是连续好几年都这么报。
海关会怎么看?
——“不是你不知道,而是你配合压价逃税。”

再比如出口退税案:
正常贸易,资金先走货后走账。
但很多虚假贸易,是账先走、货根本没动。
一看资金流,全是“圈内人”之间对敲
那检察官就会说:
——“这种交易,明显违背商业常识。”

还有很多老板在接受讯问时常说:
“我只管发货,价格我不懂。”
“客户说按这个价,我就这么申报。”
但别忘了,法院在认定“明显违背商业惯例”时,
不要求你是会计专家,
只要是一个正常的商人、正常的企业家,
在那种情况下都“应该怀疑”。
而你没怀疑,反而配合操作,
那就可能被认定“明知”。

所以——
“违背商业惯例”,是主观明知推定中最常见、也最隐蔽的一种逻辑。
它不需要直接证据,
就靠“经验判断”,
让你从“我不知道”变成“你不可能不知道”。

那作为辩护律师,怎么去辩护这种推定?
我们一般这样拆:

第一步:打破“惯例”的概念。
要具体指出,涉案行业有其特殊性。
比如:
跨境贸易存在汇率差、折扣差、市场准入限制,
价格浮动是合理的。
不能用“国内商业逻辑”套“国际贸易逻辑”。

第二步:强调“角色有限”或“职能分割”。
比如企业只是物流环节、报关环节、采购端,
并不掌握价格或合同核心内容,
那“主观明知”就不该推到他头上。

第三步:举出“行业惯例的客观证据”。
包括行业报告、商会证明、历史交易记录等,
用客观事实去打破检方的“经验判断”。

在法庭上,
我们争的不仅是事实,
更是逻辑。
因为所谓“明知”,
往往是“看起来应该知道”。
而我们要做的,
是让法官相信——“他确实可能不知道”。

——法律的逻辑,是推定,但辩护的逻辑,是还原。

我是陈俊杰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与走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