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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推定主观明知的一类:违反监管要求

更新时间:2026-01-21

在刑事案件里,尤其是走私类案件,
法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时,最常用的一类依据——
就是“你有没有违反监管要求”。

什么意思?
简单说,就是——
你明明知道有监管、有审批、有申报义务,
但你偏偏绕开、规避、假装没看见。

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
你不是不知道,而是“装作不知道”。
而这种“装作”,恰恰就是主观明知。

比如在走私案件中:
你用“三无船舶”走货、夜间靠岸卸货、关闭AIS系统、避开监管区,
哪怕你嘴上说“不知道是违法的”,
法官心里也会想:
——“如果真不违法,你为什么要躲?”

药品、食品类案件中也是一样。
明明规定进口药品要有批号、要注册备案,
但你拿着国外的原包装,没注册、没标签就卖。
法院的思路是:
——“你要真以为合法,为什么不敢去备案?”

再比如在海关合规领域
企业知道货物要如实申报,却故意低报价格、分批申报、拆单逃税。
有的企业甚至还会问一句:“这样能不能避税?”
——这一问,就等于坐实了“明知”。

我们要知道:
违反监管要求,
其实是一种非常强的“客观信号”。
它直接反映出:
行为人不只是“做错了”,而是“明知有规矩,还要绕过去”。

那怎么在辩护中反制这种推定呢?
有两条思路:

第一,要证明“行为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哪条规定”。
比如监管要求确实复杂、变化快、执行口径不一,
像进出口领域,通关单、产地证、特许权、价格调整等都有不同标准。
这时,可以主张“无从知晓具体违规”,属于过失而非明知。

第二,要证明“行为人确实依赖了专业意见”。
比如企业请了报关代理、律师、会计师,
是基于专业建议操作的。
那主观上就可能是“信赖行为”,而不是“明知违法”。

所以,
“违反监管要求”看似是客观行为,
但辩护的关键,是把它从“主观明知”拉回“过失或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