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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后仍被处罚,错在哪?

更新时间:2026-01-20

最近有家外贸企业很郁闷。

公司去年被海关稽查发现部分货物申报价格偏低,补税后主动到海关递交了“主动披露材料”,以为能避免处罚。但几个月后,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少报完税价格、处以罚款20万元。

这类情况,其实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企业“以为主动披露了”,但海关“不认”。

那问题出在哪?

一、主动披露并非“免责金牌”

根据规定:企业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向海关报告并补正的,海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关键词是——“海关发现前”。很多企业在收到约谈通知、被要求补税、被抽查单证后才去“主动披露”,其实那已经属于“海关发现后补报”,不再符合“主动”条件。

换句话说,主动披露要抢时间。只要海关已启动稽查程序或发现可疑线索,再报就晚了。

二、形式主动≠内容完整

另一类常见错误是:披露材料过于笼统

有的企业只写“申报价格存在遗漏,现予补税”,却没对涉及的合同、发票、折扣、特许权使用费等细节说明清楚。

海关认为这种“模糊披露”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整改意图,在查实企业遗漏部分属主观隐瞒时,仍可认定构成违法。

因此,主动披露材料必须包括三点

明确具体问题(哪一票、金额多少、为何遗漏);

提交补正的依据(新合同、付款单据等);

说明纠正措施(已补税、内部整改等)。

这样才能被认定为“实质主动”,而非“形式敷衍”。

三、披露后仍被罚,怎么办?

被处罚后,也并非没有救济途径。企业可以通过:

行政复议:主张披露时海关尚未发现违法事实;

法律申诉:补充证据证明主动纠正、无主观故意;

重点在于:留痕 + 证明你“真心整改”

只要能让监管部门相信“不是被查后才认错”,处罚幅度往往能明显降低。

【实务提示】

海关对主动披露的态度,是“鼓励但不纵容”。

披露时机、内容完整性、整改态度,决定最终结果。

如果企业近期被海关约谈、收到自查通知,建议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具备主动披露条件,否则“补报不当”,反而可能“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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