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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犯,还能算自首吗?

更新时间:2026-01-20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走私刑事辩护中经常遇到的复杂问题: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又犯了新罪,那他还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李某因为涉嫌走私旧设备,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在案件刚刚进入调查阶段时,李某主动承认了低报价格的事实,并提交了真实的购销合同和银行流水,帮助海关核实税款。这种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主要证据前主动交代罪行,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

后来,李某被取保候审。但就在取保期间,他又成立了另一家公司,继续用相同的方式进口货物,涉嫌偷逃税款。海关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新的走私事实。

问题就来了——第二次交代,还能算自首吗?

很多人会认为:既然取保候审期间再犯,那就失去了悔罪表现,不可能再算自首。

但从法律上看,这样的判断并不全面。

首先,不能因为后罪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就否定前一次的自首。

李某第一次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这种行为客观上帮助了案件侦破,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法律所鼓励的“自首精神”。

他后面虽然又犯新罪,但这只是说明他之后没有真心悔改,影响的是量刑,不影响之前自首的成立。

其次,取保候审期间如实供述新的犯罪事实,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理由很简单:取保候审并不等于羁押,侦查机关并没有完全控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他可以选择不到案,也可以拒绝交代新的犯罪事实。如果他主动到案、主动供述,还提供了关键证据,这说明依然具备自愿性和主动性。

当然,法律也不会让自首成为“护身符”。像李某这样,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同类犯罪,主观恶性明显较大。所以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不从轻,或者严格控制从轻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