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CONSTRUCTION

业务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动态

海上走私“既遂”界限的司法认定

更新时间:2026-01-20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在海上走私案件中非常关键的问题:货物在海上被查获,还没上岸,到底算不算犯罪既遂?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海警在我国领海内查获走私船舶,比如走私柴油、冻品、香烟等。此时货物尚未卸岸,辩护人常主张“未遂”,认为税款未逃成,不构成既遂。

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海关监管现场”不仅限于设关码头,只要是海关依法行使监管权的区域,包括非设关码头、领海巡查区等,都属于监管现场。

换句话说,只要船舶进入我国领海、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即使货物还未卸下,也应认定为既遂。

这种标准被称为“领海说”。相比“靠岸说”或“上岸说”,它更能体现打击海上走私的现实需要,防止行为人以“尚未靠岸”为由逃避刑责。

例如浙江一宗柴油走私案,油船在温州非设关码头卸货时被查获。法院最终认定:船已入境、进入监管现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既遂。

简言之——海上走私的既遂界限,不在岸上,而在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