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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港务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更新时间:2026-01-20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近期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

中国对美国籍船舶征收“特别港务费”,这笔费用应不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问题背景

针对美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航运措施,我国对入境的美国籍船舶征收特别港务费。企业普遍疑惑:“这笔费用是船舶进港产生的,不是货值本身,那海关计税时要不要加进去?”

我们认为:多数情形下,需要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并按比例分摊。

二、明确法律依据——来自《审价办法》与估价规则

计入逻辑的核心法律依据有两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包括货价之外在进口前发生并应由买方负担的运输、保险及与货物“相关费用”。

重点是这六个字:“与货物相关费用”如果一项费用与货物运输、装卸、抵达目的港直接相关,就属于应计入范围。

(2)《海关估价协定》(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原则

国际通行原则是:只要是货物到达进口国境内前不可避免、为运输货物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均应计入计税价格。

特别港务费发生于船舶到港环节,与货物完成进口运输不可分割,因此符合应计入逻辑。

三、关键法理分析——为什么要计入?

我们从三个角度来看:

第一,它具有“必要性”。

货物搭载美国籍船舶来华,如果不缴纳特别港务费,船舶无法正常靠港、卸货,货物也无法入境。换句话说,没有这笔费用,就没有进口事实。

——具备货物进口的必要性。

第二,它属于“运输相关费用”。

该费用是在运输链条中产生,发生时点早于海关完税价格确定时间,是到岸成本的一部分。

——符合运输附加费用的归类。

第三,它为“买方承担的进口前费用”。

根据审价法理,只要是由买方承担,且发生在货物抵达我国境内前,就应计入。即使名义上费用发生在船舶层面,只要最终由货主摊付,同样属于计税范围。

四、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入?

正确方式是按货物比例分摊

建议口径:

以船舶所承载的全部进口货物为分摊基础,按货物FOB或CIF金额比例合理分摊特别港务费,再纳入计税价格申报。

这种方式既符合法律逻辑,也符合“公平、合理、可量化”的估价原则。

一句话总结:

特别港务费虽然名为“船舶费”,但实质属于货物进口的必要运输相关费用,应依法按比例计入计税价格。企业在报关时建议主动披露、合理分摊,形成说明材料,避免海关在稽查中认定少报价格或规避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