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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侦查阶段退赃有用吗?

更新时间:2026-01-20

有家属咨询一个问题——

“律师,侦查阶段要不要先退赃?是不是退了就能从轻处理?”

很多人一听说“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就着急去退,甚至有人在还没搞清楚案情之前,就急匆匆把钱打到办案机关。

但在走私案件里,这种“着急退赃”,往往并不理智。

为什么?

因为侦查阶段,案件的定性、涉案货物的性质、税额计算都还没有定论。

税额不清楚,走私数额也就不清楚。你贸然退赃,有时候退多了;更糟的是,一旦退赃,就等于在客观上承认了所谓“犯罪数额”,这在后期辩护中,可能被当作“自认”,想再去争议税额或定性,就很被动。

举个例子。

有的案件,初步核算涉案税额两百万,但辩护律师通过核对报关单、折扣、原产地等证据,最后把税额降到五十万。

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就退了两百万,那五十万的争取空间就彻底没了。


所以我经常提醒当事人:

退赃要讲“时机”,不是越早越好,而是要在关键节点做对选择。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退赃确实是量刑从轻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应当等侦查机关基本认定犯罪事实、辩护人核实税额之后,再退。

这样既体现悔罪态度,又避免退多、退错。

而如果案件本身存在罪与非罪争议、主从犯争议、税额争议,那退赃更要慎之又慎。

因为“退赃”在法律上是实质性承认行为,与“认罪”有实质关联,一旦退了,再想主张无罪或者税额不构成犯罪,就很难说服办案机关。


总结一句话:

退赃不是坏事,但退赃的“时间点”和“数额”至关重要。

侦查阶段最重要的,不是先掏钱,而是先让研判案件走向,再决定是否、何时、退多少。

做刑事辩护,尤其是走私案件,节奏比速度更重要。

别慌,选对时机,才能让每一步都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