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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珍稀植物构成走私犯罪的铁律 |
| 更新时间:2026-01-19 |
今天我们聊一个在互联网时代非常具有警示意义的走私案件——沈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这个案子涉及的物品不是传统的毒品、枪支,也不是动辄上亿的普通货物,而是看似无害的珍稀植物,比如多肉爱好者们追捧的“龟甲牡丹”。 本案清晰地告诉我们:只要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列明的物种,即使你通过网络“海淘”或国际邮寄,只要没有合法手续,一律构成走私犯罪! 一、案件梳理:“花友”的跨国犯罪之路 本案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某等人,本质上是珍稀植物的爱好者,他们采用了两种主要方式从国外获取这些植物: 国际邮寄:通过亿贝网(Ebay)竞拍或邮件联系国外卖家,让卖家将列入 CITES 附录Ⅰ、附录Ⅱ的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植物,直接邮寄入境。 绕关走私: 通过中转第三国(如越南),再指使边民绕过边境设关地(如中越河口口岸)走私进境。 在近四年的时间里,他们走私的珍稀植物总额高达 59万余元。最终,三人均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 二、法律焦点:什么是刑法中的“珍稀植物”?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龟甲牡丹这类仙人掌科植物,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 辩护律师可能遇到的挑战是: 这些植物很多并未列入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那为什么还能构成走私“珍稀植物”罪呢? 核心答案:CITES附录就是法律依据! 法院的生效判决,给出了最权威、最明确的司法认定,也是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定罪铁律: 法定解释的扩大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二条规定,刑法中的“珍稀植物”,不仅包括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物种,还包括《CITES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国际公约的国内转化: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虽然可能未列入我国《名录》,但它们被明确列入了《CITES公约》附录。 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履行国际条约,因此,这些植物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 结论就是:只要你走私的植物在 CITES 附录Ⅰ或附录Ⅱ 名单上,无论你是“野生”还是“人工培育”,无论它是否在我国的“国保名录”中,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珍稀植物”! 数量与量刑基准 本案涉案数额超过 59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属于“珍稀植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情形,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名被告人均在这一量刑幅度内获得了缓刑。 三、辩护策略与风险警示:轻罪获得缓刑的关键 虽然本案最终被定罪,但三名被告人均获得了缓刑,这给我们走私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启示: 1. 犯罪作用的区分:“主犯”与“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时某某因只是受指使,通过边民具体实施了绕关走私的末端行为,被认定为从犯,最终刑期和罚金都远低于作为合谋、组织者的沈某和方某。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的减轻至关重要。 2. 量刑情节的争取:自首与悔罪 沈某等三人均属于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或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预缴了罚金。这些都是法定的、重要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是他们最终能够获得缓刑的关键因素。 3. 给“海淘”玩家的风险警示 对于所有在网络上购买“异宠”、珍稀植物、古董等物品的爱好者,请务必注意: 不要只看国内名录:很多受国际公约保护的物种,即使在国内可以买到或繁殖,也禁止没有许可证的国际贸易行为。 国际邮寄风险巨大:国际邮包是海关查验的重点区域之一。通过国际邮寄走私的物品,数额一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珍稀植物价值 20 万元以上),将直接面临牢狱之灾。 绕关偷运是加重情节:采取绕过边境设关地的方式走私,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危险性更强,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时不会手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