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CONSTRUCTION

业务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动态

涂改提单、伪报启运国——“走私”铁证与代理公司的“代人受过”

更新时间:2026-01-19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非常典型的、涉及濒危野生植物走私的行政处罚案例——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黄埔海关、海关总署行政处罚案。这个案子不仅处罚金额巨大,更揭示了在国际贸易中,作为进口代理公司,你为货主“跑腿”的行为,一旦触碰了法律红线,是绝对无法推卸责任的。

一、案情聚焦:被涂改的“原产地”与5500万巨额罚单

本案的主角是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茂”),一家进口代理公司。

核心事实是:

走私标的:刺猬紫檀(俗称非洲花梨),自2016年5月9日起被列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Ⅲ。

违法手段:某某茂明知刺猬紫檀实际启运国是尼日利亚(当时尼日利亚已暂停办理出口许可证),为了骗取进口许可证,他们使用修图软件,将头程提单上的启运港“尼日利亚”涂改成“加纳”或“冈比亚”。

走私结果:凭借伪造的单据骗取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短时间内非法进口了716柜的刺猬紫檀。

法律后果:海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对已流入市场的699柜货物,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93万余元!

某某茂不服,将海关告上了法庭,核心辩解就是一句:“货主才是走私主体,我只是个代理,替人受过!”

二、律师释法:行政处罚中的“走私”认定与主体责任

代理公司真的可以“代人受过”吗?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也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要点:

1. 走私行为的本质:逃避海关监管

《海关法》和相关规定所指的“走私”,核心在于“逃避海关监管”。

本案中,某某茂的行为是:涂改头程提单 → 伪报启运国 → 骗取许可证 → 进口国家限制进境货物。

法院明确指出:某某茂明知刺猬紫檀受管制且尼日利亚已暂停出口,仍然实施了伪报启运国这一逃避许可证监管的行为,是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这完全符合“走私行为”的法律特征。

2. “代理人”不能推卸主体责任

某某茂辩称“货主才是真正获利者、所有权人”。然而,在走私行政处罚中,谁实施了走私行为,谁就要承担责任。

货主的责任(刑事或行政):货主如果事先知情或授意,当然是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或行政违法主体。

代理人的责任(行政或刑事):某某茂作为直接的报关操作人,实施了“涂改提单、伪报启运国”这一核心走私手段。这种行为是独立的、积极的,即使是受货主委托,也不能免除其作为走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某某茂独立实施了走私行为,必须承担走私的法律责任。试图用“只是代理”来洗脱主体责任,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

3. 处罚的合理性:巨额罚款依据与过罚相当

某某茂认为罚款巨额且适用法律错误。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可以没收货物,并处等值以下罚款。

本案中:

处罚对象:实施走私行为的某某茂公司。

处罚依据:走私716柜濒危植物。

罚款计算:对已流入市场的699柜,依法追缴等值价款,金额是5593万余元。

这个处罚是严格依据走私货物的价值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体现了司法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坚定支持,更是对破坏国家贸易秩序行为的重拳打击。

三、律师忠告:代理公司的“合规”是生命线

这个案件给所有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代理企业和报关人员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专业尽职调查是义务:代理公司在接受委托时,绝不能只听货主一面之词。对于限制类货物(如濒危物种),必须对许可证件的真实性和单证的逻辑链条(如启运国、原产国)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

“明知”的法律风险:一旦你明知客户提供的单证存在造假或不合规,而你仍为之办理报关手续,你就不再是单纯的“跑腿人”,而是走私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将直接面临巨额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追诉。

不赚“黑钱”是底线:绝不要为了赚取一点代理费,而去触碰伪造单证、骗取许可证的法律底线。一旦案发,所有的责任,海关和法院都会紧紧锁定在直接操作并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身上。

记住,在海关监管和法律面前,没有“代理人”和“货主”之分,只有“走私行为人”。合规,才是你唯一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