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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动披露新规194号公告:企业合规的“缓冲区”和“保护伞”

更新时间:2026-01-19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最新出台的海关主动披露新规——《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这个公告将从10月11日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到2027年6月30日。同时,之前的127号公告也会废止。

这一新规的出台,可以说是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一次优化升级延续了“容错纠错”的政策思路,进一步释放了企业的合规红利。那么,企业该如何在未来两年用好这把“保护伞”?我们今天重点谈三个方面:时限放宽、范围扩大、实操优化

第一,时限放宽,给企业更大的合规缓冲区。

以前127号公告规定,涉税违规或者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要在6个月内主动披露,才能享受不予处罚。而194号公告把这个时限延长到了1年

这意味着什么?

比如企业在商品归类、价格申报、原产地证明上出现了问题,这类问题往往不是一次申报就能发现的,而是要通过系统核查、数据比对,甚至外部稽查提示才会逐渐显现。六个月的窗口期,很多企业根本来不及完成自查。而现在一年时间,等于给企业提供了更合理的合规节奏。

而且新规不仅如此,还设立了“相对不予处罚期”。什么意思呢?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如果漏缴税款比例低于30%,或者金额不超过100万,依然有机会免于处罚。也就是说,即便错过了最优的时机,企业也不是完全失去机会,仍有一个“补救区间”

对企业来说,这是非常实用的调整。

第二,适用范围扩大,更多违规行为可以免责。

127号公告里,对于违反统计准确性这类轻微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不一定能免罚;但到了194号公告,这种区分被取消了。换句话说,不管是统计数据不准,还是一般的监管秩序类违规,只要企业主动披露,都可以纳入不予处罚范围

这意味着什么?

像商品数量填错、数据申报不全,但又没有造成少缴税款或者逃避许可证的情况,以前可能还要面临处罚,现在可以在主动披露下直接免罚

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企业的日常申报环节,最容易出错的就是统计类、数据类的项目。把它们统一纳入免责范围,不仅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也让政策执行更加统一、公平。

当然,这里也有个前提:企业不能依赖“反复披露”来当做常规操作。194号公告明确,同类违规如果在一年内第二次披露,就不再适用不予处罚政策。换句话说,你披露一次没问题,但如果总是犯同样的错,就得承担后果了。

第三,检验检疫环节,列举更清晰,操作更具体。

127号公告当时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附了一个清单。而194号公告直接在正文里点名了五类常见情形,比如:

 • 粮食进口没有记录接卸、运输、存放;

 • 食用水生动物没按规定留档案;

 • 出口竹木草制品漏报或者报检不符;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没报检。

这些在实务中发生频率很高,以前模糊,现在一一列举出来。企业能清楚地知道哪些情况主动披露后可以免罚,避免了“灰色地带”。

当然,公告也强调了三个条件货值要在50万以下;手续能补办齐全;不能造成实际危害尤其是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的违规行为,仍然一律不能免责。海关在这点上是有底线的。


除了这三大亮点,新规还有三个非常关键的应用要点

第一,处罚从轻减轻。

并不是所有主动披露都能免罚,但即便不能免罚,也几乎都会减轻。比如有企业因为商品归类错误少缴了上百万税款,但因其主动披露,最终处罚大幅降低。这就体现了主动披露的价值:不是全有或全无,而是“最坏情况也能减轻”

第二,滞纳金减免更确定。

194号公告明确,只要认定为主动披露,企业补缴税款后可以申请滞纳金减免,而且基本都会获批。这对企业来说,相当于省掉了大笔额外成本。唯一要注意的是,不同海关实操流程有差异,有的自动减免,有的要单独申请,所以企业要提前和主管海关沟通好。

第三,信用保护机制。

这是企业尤其关心的。194号公告明确,如果主动披露后,处罚只是警告或100万以下的罚款,就不会进入企业信用记录。尤其是AEO企业,在主动披露期间不会暂停管理措施,依然可以享受低查验率、快速通关等便利。这相当于给AEO企业吃了颗“定心丸”,避免了因为自查问题影响正常经营。


最后,总结一句话:

194号公告的出台,不仅延续了“容错纠错”的思路,还进一步优化了时间窗口、适用范围和实操细节。对企业来说,这既是一个合规的缓冲区,也是一个合规的保护伞

但要提醒大家,主动披露不是“无限次容错”,而是“有限度的容错”。企业要做的,不仅是用好政策,更要通过内部合规建设,从制度上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