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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禁入货物如何定罪量刑?——孙某某等人走私俄罗斯猪蹄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6-01-19

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典型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孙某某等人走私俄罗斯猪蹄案。

大家知道,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严格的检疫要求。比如来自疫区的猪蹄,因为存在重大疫情风险,是明令禁止进口的。可在2016年,孙某某、徐某、冯某等人偏偏盯上了这一行当。

三个人分工明确:孙某某出资,徐某负责找货源、联系走私通道,冯某负责协调。利润按比例分成。很快,他们找到在口岸免税店工作的刘某。刘某又拉上了边检、海关里的关系人,通过“闭关放行”的方式,把俄罗斯货车偷偷放了出来。每车的“好处费”是14万元。可以说,走私路径早已设计好。

2016年11月,约22吨俄罗斯猪蹄顺利入境。货车进了仓库,孙某某等人指挥工人卸货,还把一部分卖给了下家。与此同时,相某某也加入,把自己买的11吨猪蹄拼车一起走私,还支付了“拼车费”。

这下,整个链条基本完整:

有人出资;

有人找货源;

有人搞关系;

有人指挥运输和卸货;

甚至有人直接收购。

最后事情败露,孙某某、徐某、冯某、相某某、刘某、崔某等人被一锅端。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监管,把国家禁止进口的猪蹄运进境内,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并且,因为几个人分工紧密,预谋一致,都被认定为主犯。最终,几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半不等的刑期,有的缓刑。


那我们从辩护的角度,怎么看?

第一,罪名认定。

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涵盖国家公布的禁止目录。俄罗斯猪蹄正属于禁止进口物。只要明知却仍然组织进境,就触犯该条,不会被定为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也就是说,罪名的争议空间非常有限。

第二,共同犯罪地位的认定。

在这个案子里,法院几乎把所有人都认定为主犯。但从辩护角度,可以逐一分析:

出资者确实主导;

负责找货源、联系走私的,也作用重大;

但有些人,比如仅仅负责联系运输、跑腿传话,或者被动收购一部分走私货物的,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这里是有辩护余地的。

第三,量刑情节。

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有的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辩护律师可以在此基础上主张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毕竟,本案的特殊点在于,虽然货物价值较大,但性质是冷冻食品,而不是毒品、枪支等高度危险品,对社会直接危害程度相对有限。


所以,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是:

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罪名本身争议不大,真正的辩护空间往往集中在两点:

一是共同犯罪中,如何合理区分主从犯;

二是在量刑环节,如何结合退赃、认罪、危害性大小,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