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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买牛,被定走私?——凌某甲走私水牛案解析

更新时间:2026-01-09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案件:跨境买牛,也可能坐牢!

案子发生在广西凭祥,一个典型的边境城市。2021年初,被告人凌某甲从越南买了7头水牛,想着在国内卖掉赚点差价。买家找好了,就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心里其实明白——这些牛大概率是走私进来的,但还是照单全收。

运输怎么办?凌某甲找了凌某乙,让他把这7头水牛分两趟运到陈某某的牛棚,给了400块好处费。结果,第一趟顺利运到了,第二趟刚到牛棚附近就被民警当场抓获,人赃俱获,7头水牛被查扣,价值6万多元。

法院最后判决:

凌某甲,主犯,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

陈某某,买家,7个月有期徒刑,罚金8000元;

凌某乙,运输人,从犯,6个月有期徒刑,罚金3000元。

三个人都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听到这里,大家可能有两个疑问:

买牛、运牛,怎么就成了走私罪?

陈某某只是买牛,怎么会和走私扯上关系?

先说第一个问题。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关键点在于“逃避海关监管”。水牛是农业部和海关明确禁止进口的活体动物,原因大家可以想象——检疫风险高,口蹄疫、疯牛病一旦传进来就是公共安全问题。凌某甲明知国家禁止,却从越南买进来,绕开海关,直接拉到国内,这就是典型的走私。

再说第二个问题。陈某某明知道牛是走私进来的,还去买,这就触碰了刑法的底线。刑法有个条款规定,如果明知是走私的货物、物品,还去收购、运输、销售,数额较大的,也按走私罪处理。这就是所谓的“走私派生犯”。法院认定陈某某不是事前通谋,只是事后买牛,所以他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但依然构成走私罪。

至于凌某乙,虽然只是帮忙运牛,拿了400块钱,但因为他明知牛是走私的,也被认定参与犯罪。不过法院把他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这个案子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第一,边境生意要看清政策红线。 很多边境地区都有跨境交易的习惯,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清单非常明确,特别是活体动物,属于高风险品类,一旦触碰就是刑事问题,不是简单的罚款了事。

第二,收购、运输走私物品也可能获罪。 很多人觉得“我没去越南,我没过关,我只是买牛、运牛”,就没事了。实际上,刑法专门规定收购、运输走私货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也按走私论处。所以别以为自己站在二手市场就能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共同犯罪地位要区分清楚。 这个案子里,原审法院把陈某某认定为主犯,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点,说明法院在区分“事前通谋”和“事后收购”上还是非常谨慎的。辩护中就要抓住这个点,争取把买家从共同犯罪中摘出来,至少影响量刑。

作为辩护律师怎么看这个案子?

对凌某乙的辩护重点,是证明他没有事前参与走私计划,只是临时帮忙运牛,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甚至免刑。

对陈某某,要争取认定为单独的收购行为,不是事前通谋,避免共同犯罪的加重后果。

对凌某甲,如果能证明牛并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种类(比如检疫合格、有合法进口先例),甚至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总结一下,走私案件往往牵扯三类人——组织者、买家、运输人,法院会逐一甄别责任大小。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帮每一个当事人“对号入座”,不多担责,不错担责,最大限度减轻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