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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刷单进口红酒,为什么被认定走私行为? |
| 更新时间:2026-01-09 |
今天我们来谈一个典型的行政处罚案例:通过跨境电商“刷单”把一般贸易货物伪装成保税电商进口,结果被海关认定为走私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别把“技巧”当成合规,把侥幸当成常态。 事情很直白。2020年,一批红酒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却有人想走捷径,通过虚构订单、虚假支付和虚假物流(也就是俗称的“刷单”),把这批货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的名义申报入境。申报时使用了大量虚假单证,登录了几十个假订单,清关后货物被提走,相关人员之间用微信传单、用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各种费用。虽然赵某斌的偷逃税额不到10万元,够不上刑事犯罪的标准,但上海海关缉私局把案件移送嘉定海关作行政处罚,最终对赵某斌罚款10万元。赵某斌不服,说自己只是帮忙,不知道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的区别,也没赚到钱,还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最终上海二中院和上海高院都维持了海关的处罚。 在这里要把两件事讲清楚,避免概念混淆:一是事实层面——确实存在伪造交易事实、虚构支付等客观行为;二是法律层面——对当事人的处置是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判决。之所以是行政处罚,主要因为本案中个人偷逃税额未达到刑事追究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有量刑门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轻”或“允许”。海关依法用行政处罚手段处理同样是对走私类违法行为的严厉回应。 这个案子的法律要点有三点值得强调: 第一,“明知”非常关键。海关与法院在事实认定上认为当事人知道跨境电商模式要求真实买家、真实支付,而本案操作明显违背这一要求。只要能证明当事人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走私的认定就成立。 第二,是否有违法所得不决定定性。即便个人未获得大量非法收益,或者最终收益不高,也不影响其行为被认定为走私。有没有获利更多体现于处罚的轻重,而非是否构成违法。 第三,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要区分。本案系个人以私人身份实施伪报、对接平台与单证、用个人账户操作,因此被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若是以公司名义系统操作,责任形式和处理路径可能不同。 对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提醒很简单也很严肃:跨境电商的便利政策是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的,任何通过刷单、伪造支付或虚构交易来规避税费与监管的做法,都是在走法律红线。经营者要做到三点:一是完善合规工作流,区分清楚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的适用条件;二是留存真实的商业合同、支付凭证和物流链路,不做、也不参与任何虚假交易;三是一旦被海关调查,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保存证据、争取合法合规的处置。 结语很朴素——别以为“没被抓到就没事”。合规不是成本中心而是风险底线,任何以侥幸心态参与刷单伪报的人,都可能面临高额罚款、信用惩戒甚至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