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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里混了普通货物,怎么判?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更新时间:2026-01-08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走私废物案里混了普通货物,怎么定罪?怎么量刑?

案子是这样的——

程某等人受雇帮人走私废物,他们知道自己运的是废物,但没想到里面竟然还夹带了其他普通货物。案件到了法院,争议焦点就来了:既然里面有废物也有普通货物,到底怎么定罪?是按废物算,还是分开算?

法院在判决里重点分析了三层逻辑,今天我就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讲:

第一,概括故意的适用

概括故意,就是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走私的具体是什么,但只要知道是违法的、愿意承担后果,那就算有走私故意

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就讲得很清楚:只要有走私犯罪故意,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定罪处罚。

什么意思?程某知道自己走私的是违法物品,即便不知道里面具体有哪些,也不能因为“不知道”就免罪,仍然按实际查获的废物来定罪。

第二,普通货物和特殊货物“混装”的处理

2006年的《解释(二)》第5条说得更具体:如果在走私的普通货物里夹带了武器、毒品、文物、淫秽物品等特殊货物,要按实际查获的货物定罪;如果普通货物本身也构成走私罪,就要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集装箱里既有废物,又有走私普通货物,那就要分开计算,分别定罪,再数罪并罚。

第三,受雇走私但被“蒙混”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运的是废物,但不知道有人暗地里塞了别的东西进去,这种就叫“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按照他主观上认识的货物性质定罪,不能“客观归罪”。

换句话说,程某如果确实不知道货里混了其他特殊货物,就不能因为别人夹带的东西而多背一条罪。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第一,走私案件的定罪要看主观故意和客观查获相结合。既不能只看行为人说“我不知道”,也不能只看查获结果就一刀切地判。

第二,“混装”情况要分开定罪,能并罚就并罚,避免漏罪或重罪轻判。

第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被蒙骗,主观上没有对特殊货物的认识,就要从轻处理,不能搞“客观归罪”。

对企业和物流行业从业者来说,这个判决也有警示:接单之前要问清楚货物性质,最好留书面确认,避免稀里糊涂背上刑事责任。作为律师,我们在辩护时也要重点抓两点——一是主观故意有没有,二是货物性质能不能查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争取到最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