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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
| 更新时间:2026-01-08 |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打掉帽子”的真实案件:走私普通货物案,最终无罪。 案子是这样的—— A公司是一家服装贸易企业,法定代表人甲管经营,财务乙管报关。2012年起,A公司和国外公司签了《经销协议》,拿到独家代理权,后面每笔订单都签《订购合同》。货到了以后,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乙具体负责操作。 关键问题来了:甲告诉乙,不用向外商付运费,也不用向海关申报运费。所以,公司在27票进口货物的报关单上,直接按发票价格申报,成交方式还填了CIF——也就是包含运费。 2016年,海关发现这家公司涉嫌低报价格,立案侦查,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 法院怎么判?重点来了—— 第一,成交方式不明,不能认定逃税。 虽然经销协议写的是FOB,运费由公司承担,但后续订单里根本没写明成交方式,发票和合同上显示的又是CIF、CIP,也就是运费由外商承担。而且,外商明明寄了运费发票,公司也没付钱,外商也没催款,还继续发货,这就说明运费可能真的是对方承担的。既然成交方式不明确,就不能认定公司少报了价格,更不能认定偷逃税款。 第二,主观故意不能证明。 走私罪要求有直接故意,要故意逃避海关监管、逃税才行。公司根据合同、发票如实申报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没有伪造单证,不能推定它有走私故意;财务乙只是执行领导指示,没决策权,也没有犯罪故意。 第三,关键证据来源不明,不能用。 检察院拿出一封“外商代表”发来的邮件,说运费应该由A公司承担。法院调查后发现,这个人身份无法确认,邮件也无法核实真伪,证据不被采信。 第四,证据链不完整,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报关单也和本案事实关联不大,不能推定有逃税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采纳辩护意见,当庭宣告A公司和两名被告人无罪。 这个案例对企业和关务岗位的提醒非常关键: 1. 证据链要完整,不能靠推测定罪。成交方式不明确,就不能认定少报价格。 2. 主观故意必须有证据证明,才能定罪。光凭“没申报运费”不能直接推定有走私故意。 3. 企业要保存好合同、发票、往来邮件,一旦有争议,这些材料就是最好的“无罪护身符”。 作为律师,我们在类似案件里,必须盯住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一旦发现证据链断裂、矛盾无法排除,就要坚决提出无罪辩护。因为刑法讲究“疑罪从无”,不能拿不清不楚的事实去判人有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