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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个人走私,能不能并在一起判?数罪并罚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6-01-08

今天我们聊一个在走私案件辩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同一个人,既涉及单位走私,又涉及个人走私,到底是算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我们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被告人Z某、G某、W某、H某等人在进口冻品过程中,采取低价报关、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方式,偷逃税款。案件中涉及多个公司和多起事实:

第1—5起事实,是甲公司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走私,偷逃税额167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G某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6、9、10起事实,是乙公司走私,偷逃税额31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Z某作为乙公司直接负责人,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

第7、8起事实,是Z某个人单独或与他人走私,偷逃税额298万余元,构成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院认定,Z某既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又有个人犯罪行为,两部分罪行不是同一犯罪,应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处Z某:

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犯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98万余元。

这起案例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数罪并罚的理解。

第一,先解决罪数问题,再谈并罚。

法院强调,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按一罪处理;如果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按数罪处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虽然罪名一样,但主体不同、犯罪构成不同,所以不是同一犯罪。

第二,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相同罪名,也要分别认定。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罪名是相同的,但并不意味着是同种犯罪。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侵害的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方式都不同,因此应分别评价,再决定并罚。

第三,辩护策略上要抓住量刑情节。

Z某虽然是主犯,但有立功表现、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法院在判决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对辩护人非常关键——哪怕税额特别巨大,如果能在证据阶段、庭审阶段争取立功、退赃等情节,仍然可以显著降低刑期。

从实务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包括:

梳理罪数,防止重复评价。 不能把同一行为拆成多罪,避免刑罚不当加重。

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 要看行为是否真正代表单位意志,否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抓住从轻、减轻情节。 立功、退赃、认罪认罚、配合调查,都能影响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