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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税款怎么算,判决差别有多大? |
| 更新时间:2026-01-08 |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案件里一个核心、但又极为复杂的问题——税款计核。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关键就在于“偷逃税款金额”。它既决定“有罪”还是“无罪”,也决定量刑的轻重。偷逃税额没达到起刑点,那就是行政违法;超过起刑点,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所以,税额怎么算,往往就是案件的生死线。 先说基本规则。 海关总署有一个《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税款计核必须由海关来做,出具《核定证明书》,这份证明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公式看似简单: 偷逃税额 = 计税价格×关税 + (计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 申报价格×综合税率。 关键点在于,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在我们研究的实际案例中,首先就出现了“计税价格”之争。 有的辩护人主张,淘宝店主明明是在境外采购,进货价就应该作为成交价格。但法院认为,店主再卖给国内消费者,其销售价才是成交价格。换句话说,买卖关系有两层:店主和境外采购者是一层,店主和国内消费者又是一层,法院认定第二层才是真实的进口买卖关系。所以,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 还有的案件,涉及价格评估。有律师质疑海关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实际,要求改用市场批发价。但法院认为,批发价和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没有可比性,因为型号、品牌不一致。最终,还是以海关评估为准。这说明什么?说明在税款计核上,海关的权威性非常强,质疑难度极大。 再说数量问题。 有的案子里,涉案货物根本没查到实物,只是根据网络数据推算。辩护人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但法院却指出,既然货物确实申报入境,只是后续流向不明,那依然可以计入偷逃税额。这种做法显然对被告人不利,但却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态度。 那未销售的货物呢?有律师主张,还没卖出去的货物是合法财产,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法院认为,只要虚假申报行为完成,走私犯罪就算既遂,货物就是犯罪对象,涉税金额一分都不能扣。 税率的适用更是一个难点。 常见的有三种:行邮税率、跨境电商税率、一般贸易税率。比如,单个不可分割商品超过2000元,就按照一般贸易税率算;如果低于2000元,且确实是个人消费者购买,可以适用跨境电商税率;通过邮政快件渠道的,就用行邮税率。这里的选择,差距可能就是几倍。 还有律师主张,部分商品应适用协定税率,比如新西兰奶粉零关税。但由于案件中往往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和相关单证,法院基本不会认可。司法实践里,几乎都是直接适用最惠国税率。 最后要提醒的是,虽然《核定证明》是证据,也要经过质证,但法院通常还是高度依赖海关的结论。辩护人对计核方式的质疑,绝大多数都不会被采信,或者即便采信,也难以动摇整体的定罪量刑。 所以,如果涉及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税款计核一定要请专业律师从细节入手,逐一核算,再结合案件证据和程序瑕疵,寻找突破口。因为偷逃税款的数额,就是决定案件命运的关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