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动态 CONSTRUCTION

业务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动态

“委托包税”型走私案件中,货主一定是主犯吗?

更新时间:2026-01-06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委托包税”型走私案件,货主到底算主犯,还是从犯?

在很多案件里,货主为了降低成本,把货交给所谓的通关公司,付一个“包税价”,就不再过问通关过程。结果,通关公司用虚假申报、拆拼柜等方式走私。问题来了:货主要不要作为主犯追究?

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可以总结为四点:

第一,货主和通关公司在走私中的地位不同。通关公司是直接操盘的人,能支配走私过程,才是真正的“正犯”;货主只是提供货物、支付运费,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司法实践也有支持这一思路的案例。比如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就明确指出:单纯为了节约成本,把货交给走私集团通关的货主,通常可以认定为从犯,并结合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从轻处罚。

第三,不能因为货主“提起犯罪意向”就当然把他定为主犯。刑法要求的是看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而不是谁先提出“要走私”。如果货主只是委托专业通关公司操作,最多算帮助行为,而非主导行为。

第四,就算案件被“分案处理”,货主也不应因为缺少通关公司的共同被告,就被错误地认定为主犯。主从犯的认定,应基于行为作用,而不是程序上的分案

总结来说,货主在“委托包税”模式下,更多是为了降低成本、图省事,把货交给专业通关公司操作的。没有直接参与伪报、拼柜等核心环节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从犯,而非主犯。否则,就容易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