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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共犯必须“通谋”,片面共犯不成立 |
| 更新时间:2026-01-06 |
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走私案件辩护中经常遇到的争议:走私罪共犯到底要不要包含“片面共犯”? 先说结论:走私罪共犯必须要有“通谋”,没有通谋,就谈不上共犯。也就是说,走私案件中,不存在所谓的片面共犯。 什么叫片面共犯?就是有的人主观上想帮别人犯罪,比如给钱、提供运输条件,但被帮助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得到了这种“帮助”。这时候,帮忙的人认为自己在参与犯罪,但实施犯罪的人并不清楚。这就是典型的“单方面”的合意。 那问题来了,这种片面共犯能不能成立走私罪的共犯?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就在于,刑法第156条对走私罪共犯有一个特别规定:必须与走私犯“通谋”。通谋,就是要有串通、有合意。也就是说,必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方面的。 举个例子:假设有人明知别人要走私,就主动提供了资金或者账号,但走私的那个人完全不知道。这种情况虽然表面上看像是帮忙,但实际上不符合走私罪共犯的“通谋”要求。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有帮助的意图,但没有双向的合意,就不能认定是走私罪的共犯。 这跟保险诈骗罪共犯是不同的。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就没有强调“通谋”,所以哪怕是片面的帮助,只要明知对方在骗保并提供虚假证明,也可以按共犯来处理。 而走私罪不同,它的立法本意,就是通过“通谋”两个字,把片面共犯排除在外。这样做的效果,就是缩小了走私罪共犯的成立范围,也为辩护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所以在走私案件的辩护中,如果检方仅凭“某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认定他是共犯,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通谋”,那这个共犯的认定就站不住脚。我们律师就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总之,走私罪共犯的核心是“通谋”,没有通谋,就不能成立。把握好这个要点,在案件中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