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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主从犯的辩护突破口

更新时间:2026-01-06

今天聊一个走私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在刑法里,主从犯之争从来是辩护的焦点。为什么?因为《刑法》明确写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一个被告能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差距非常大,这就是辩护空间。

走私案件的特点是什么?团伙作案。涉及主体复杂:有货主单位,有通关单位,甚至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物流、揽货人、分包人,一个链条下来,主从关系错综复杂。这个时候,辩护方向的选择非常关键。对角色地位较轻的当事人,我们不仅可以争取到从犯认定,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可能争取不追究刑责,只按行政处理。

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同理解。比如《广东省十三次走私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第六条,对“包税型”走私里的货主和通关人如何定性,提出了规定。但有人误解了这条纪要,认为通关人必然是主犯,货主则要看情形。其实这是反向解释的滥用。因为在绝大多数走私案件里,货主才是直接的犯意来源,才是最大的获利者;通关人很多时候只是协助操作。纪要第六条的出台,本来就是针对某些通关人掌握资源,形成行业垄断后的特殊情况,不能反向扩大解释到所有案件。

所以辩护时,主从犯的争取不能走偏,要抓住走私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们总结了三个突破口:

第一,看走私主体的层级关系。走私链条长,主体多,很多时候存在“另案处理”。如果不搞清楚“另案当事人”的角色作用,容易把责任往在案人员身上压,这时候,明确相互地位差异,就能争取减轻责任。

第二,看犯意的提起方式。走私里,货主和通关人往往是“心照不宣”的关系,谁先动的念头,根本说不清。仅凭“谁提起犯意”来区分主从,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看犯罪收益分配。货主永远是最大受益方,通关人更多赚的是服务费,哪怕有附加风险收益,也远远比不上货主。这就决定了,在没有垄断背景下,通关人更容易被认定为从犯。

总结一下:走私案件的主从犯辩护,不是死抠条文,而是要回到走私犯罪的核心实行行为——逃避海关监管。从这个行为出发,再结合主体角色、犯意方式、获利情况去分析,才是最稳妥、最有效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