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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走私案件,是否还有辩护空间? |
| 更新时间:2025-12-30 |
近年来,两用物项走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高发态势。所谓“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用,又可用于军事用途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这类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出口管制、安全监管以及国际贸易合规三大核心风险。一旦触犯出口管制规定,便极易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司法打击力度相对较重。 但这是否意味着两用物项案件一经指控,就铁案如山、毫无辩护空间?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在认定“许可证”的适用与否方面,本身就存在复杂的技术判断。例如,一些商品处于《出口管制法》所附清单边缘,是否确属“两用物项”,需结合商品具体型号、用途、参数等进行专业论证。部分案件中,涉案物品根本不在控制清单范围内,仅凭执法机关主观认定发起指控,属于事实认定层面的重大争议。 其次,是否构成“走私”,不仅要看是否具备许可证,还需看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逃避监管。司法机关需要证明行为人对“许可证制度”的明知与规避,若证据仅限于货物出口行为本身,缺乏明确的指控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辩护的切入点。 此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出口管制法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很多案件涉及跨部门解释、法规竞合等复杂问题。如果辩护人能够结合技术参数、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口流程等方面做出系统说明,往往能在案件定性、责任划分、量刑幅度等方面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两用物项走私案件并非天然“无解”。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案件中是否真的触及出口管制底线,是否具备走私的主观与客观要素。通过专业审查、证据分析与法律适用的合理争议,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律所允许的最大保护空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