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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固体废物案件,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更新时间:2025-12-30

在走私固体废物案件中,决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责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鉴定意见。尤其是环保部门、海关技术中心或者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关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定报告,往往被办案机关当作“铁证”。

但问题是,这份鉴定意见真的就无法动摇吗?

我们接触过不少走私固废的案件,发现一个普遍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鉴定意见”缺乏了解,甚至认为“鉴定都出了,还有什么好辩的?”其实,质证这一步,如果做得好,完全可能让鉴定结论失去证明力,甚至影响定罪量刑。

那具体怎么做?

第一步,要搞清楚这份鉴定报告的来源和资质。

鉴定单位有没有依法设立?是否具有“固体废物鉴定”的法定资质?有些地方环保机构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却被当作依据引用进来。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当庭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步,要看鉴定材料的取样是否规范。

走私案件中的货物,有时是批量进口的,但鉴定只抽查其中几袋、几个桶,甚至只检查了少量边角料。这种不具有代表性的抽样,本身就违反科学原则。律师可以据此指出:整个批次的性质,不能由极小比例的样品来决定,这样的鉴定结果不能说明全貌。

第三步,看鉴定程序是否公正、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比如,有些案件中,办案单位、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的人员可能存在某种关系,或者是海关与下属检测中心“自采自检自判”。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模式,在法律上是需要高度警惕的。

此外,有些报告中,根本没有对原材料来源、运输包装、使用方式等因素作出分析,只看成分,不看用途。这就可能导致错误认定,把工业副产品当成废物,把可回收资源当成“走私品”。我们办理过这样的案子,最终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重新检验报告,成功动摇了原来的鉴定意见。

所以说,在走私固废案件中,鉴定不是万能的,它必须经得起质证的检验。

作为辩护律师,任务就是发现其中的问题,用法律和事实的力量,一步步拆解鉴定意见的逻辑,让法院看到“不是你说是废物,它就一定是废物”。